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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合同印花税是在企业管理费里面开支,与建设方没有关系,不可以单独列项进预算。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第 1 页 共 11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 22 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 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 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 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 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 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 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 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 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 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国 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 借款人所签订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1)
建筑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 22 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 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 22 种无须缴纳印花税 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 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 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 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 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 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 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 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 根据( 88 )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 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 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
【发布单位】81003
【发布文号】苏税稽[88]44号
【生效日期】1988-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通知)
(苏税稽〔88〕44号)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各市、县税务局、科委;省各部、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技术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及时足额入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其立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于合同签订后立即到所在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指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或其委托设立的各级技术合同(代理)登记机构,以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各自金额贴花纳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对技术合同应贴的印花,委托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代售,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时统一办理技术合同印花税的代征工作。
三、各市、县税务机关应与当地的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密切联系,做好纳税辅导,签订代售印花协议,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缴纳手续,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四、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督促立合同各方于合同签订登记时,当场的购买印花、当场贴花、当场注销。
五、对订立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应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或贴花后不注销以及重用印花税票的,由各级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请示》(云政报〔2014〕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云南滇中新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聚集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云南滇中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高、对外开放合作基础良好。要把建设云南滇中新区作为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云南桥头堡建设重要经济增长极、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
二、云南滇中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现代特色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为支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以及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云南滇中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云南滇中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云南滇中新区,对于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试验示范,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云南滇中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