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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是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下达的高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

迁安置工程项目任务和《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8日

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和《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我县2015年度搬迁安置险区农户28户125人,涉及来复镇、大窝镇、复兴镇、罗场镇、嘉乐镇、胜天镇、沙河镇、蕉村镇、可久镇。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纳入今年(2015年)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目标考核。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为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有序推进、搬迁安置目标按时完成,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二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确保搬迁安置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管理,明确职责。一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根据《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搬迁选址定点协调解决搬迁安置户新址宅基地,搬迁安置工程的进度管理,督促原宅基地必须进行复耕,及时将搬迁补助资金足额补助到位,收集资料归档迎接县级验收。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复核搬迁安置农户名单、新房修建用地审批、收集资料迎接市级验收。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县级匹配补助资金,确保县级匹配补助资金到位;并加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审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五是督查目标办、政府办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验收。六是监察部门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七是住建城管和质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搬迁农户能住上放心房、安全房。八是水务、供电等部门参与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事项。九是扶贫、民政、农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农户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促使搬迁安置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度安排及验收

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分阶段、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涉及到的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发动险区农户,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让险区农户主动防灾避灾,为实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搬迁安置实施阶段:一是涉及到的乡镇根据下达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组织实施。由搬迁安置户提交搬迁安置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实施搬迁。搬迁安置地点按照《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确定的选址定点进行搬迁。二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涉及到的乡镇于 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并组织自查验收,在每月28日前向县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报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情况。

(三)验收阶段: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政府办组织国土资源、审计、财政、监察、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于 2015年8月30日前到涉及的乡镇对搬迁安置工程实地进行初验,待市级组织终验。

四、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使用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搬迁安置户补助资金4.8万元/户,其中省级补助资金25000元/户,市级补助资金13000元/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户。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配套资金待市财政安排后,再下发农户,具体标准以市财政下发文件为准。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经费按搬迁初验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划拨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划拨到涉及避让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搬迁安置户。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搬迁安置户完成边坡支挡工程(即后缘阴沟和前缘院坝的堡坎)、排水工程、便道建设、硬化地面、燃气管道、饮水管道安装等公共服务设施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拨付给搬迁安置户。搬迁安置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搬迁安置验收内容及资料归档

(一)验收内容。

1.搬迁安置农户搬迁选址是否符合《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定点选址要求。

2.房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搬迁户新建房是否已入住。

4.旧宅基地是否已复耕。

5.搬迁农户“一户一档”资料是否完备。

(二)资料归档。

1.涉及乡镇年度搬迁安置档案(包括涉及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搬迁安置户人员名单及公示、房屋面积、补助资金一览表等)。

2.搬迁安置农户“一户一档”档案(包括:搬迁安置户家庭人员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搬迁户原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避险搬迁安置申请表和验收表,搬迁安置户领款依据,搬迁安置户搬迁前的旧房照片,搬迁安置后的新房照片,搬迁户旧房拆除复耕后照片,新购房屋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

附件1

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海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省水电集团高县电力有限公司。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王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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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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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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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规划和计划的通知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规划和计划的通知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规划和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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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页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珙府办函, 2010? 65号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 规划和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规划 (2010 年— 2015年)》和《 2010年度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计划》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2 — 珙县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规划 (2010年— 2015年) 一、地质灾害概况 (一)行政区划与交通。 珙县地处四川省南部, 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 行 政区划隶属宜宾市。 地理坐标位于东经 104°38′- 105°02′, 北纬 27°53′- 28°31′之间。东邻长宁县、兴文县,南与云 南威信县接壤,西连高县、筠连县,北接长宁县。沟通云、贵、 川三省的叙 (永)高 (县 )、川云、宜 (宾)威 (信 )主干公路在境内交 汇,成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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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 1 - 沭政办发〔 2010〕14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文件精 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 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 心,以节电、节水、节气、节油、节材为重点,创新机制, 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

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简介

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和《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我县2015年度搬迁安置险区农户28户125人,涉及来复镇、大窝镇、复兴镇、罗场镇、嘉乐镇、胜天镇、沙河镇、蕉村镇、可久镇。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纳入今年(2015年)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目标考核。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为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有序推进、搬迁安置目标按时完成,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二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确保搬迁安置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管理,明确职责。一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根据《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搬迁选址定点协调解决搬迁安置户新址宅基地,搬迁安置工程的进度管理,督促原宅基地必须进行复耕,及时将搬迁补助资金足额补助到位,收集资料归档迎接县级验收。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复核搬迁安置农户名单、新房修建用地审批、收集资料迎接市级验收。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县级匹配补助资金,确保县级匹配补助资金到位;并加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审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五是督查目标办、政府办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验收。六是监察部门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七是住建城管和质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搬迁农户能住上放心房、安全房。八是水务、供电等部门参与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事项。九是扶贫、民政、农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农户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促使搬迁安置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度安排及验收

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分阶段、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涉及到的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发动险区农户,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让险区农户主动防灾避灾,为实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搬迁安置实施阶段:一是涉及到的乡镇根据下达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组织实施。由搬迁安置户提交搬迁安置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实施搬迁。搬迁安置地点按照《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确定的选址定点进行搬迁。二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涉及到的乡镇于 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并组织自查验收,在每月28日前向县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报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情况。

(三)验收阶段: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政府办组织国土资源、审计、财政、监察、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于 2015年8月30日前到涉及的乡镇对搬迁安置工程实地进行初验,待市级组织终验。

四、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使用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搬迁安置户补助资金4.8万元/户,其中省级补助资金25000元/户,市级补助资金13000元/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户。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配套资金待市财政安排后,再下发农户,具体标准以市财政下发文件为准。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经费按搬迁初验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划拨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划拨到涉及避让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搬迁安置户。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搬迁安置户完成边坡支挡工程(即后缘阴沟和前缘院坝的堡坎)、排水工程、便道建设、硬化地面、燃气管道、饮水管道安装等公共服务设施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拨付给搬迁安置户。搬迁安置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搬迁安置验收内容及资料归档

(一)验收内容。

1.搬迁安置农户搬迁选址是否符合《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定点选址要求。

2.房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搬迁户新建房是否已入住。

4.旧宅基地是否已复耕。

5.搬迁农户“一户一档”资料是否完备。

(二)资料归档。

1.涉及乡镇年度搬迁安置档案(包括涉及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搬迁安置户人员名单及公示、房屋面积、补助资金一览表等)。

2.搬迁安置农户“一户一档”档案(包括:搬迁安置户家庭人员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搬迁户原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避险搬迁安置申请表和验收表,搬迁安置户领款依据,搬迁安置户搬迁前的旧房照片,搬迁安置后的新房照片,搬迁户旧房拆除复耕后照片,新购房屋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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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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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引言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央、省、市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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