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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工程产权。
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实施。各乡镇、村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县水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指导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面证明资料。
(6)以村为单位,将工程现状情况、确权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收集公示反馈情况等。
2.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县水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03〕36号)文件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涉及公共安全的村镇供水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各乡镇、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3〕55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护工作。县水务部门要负担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及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多渠道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从2016年起,我县范围凡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未颁证或落实管护制度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列入相关国家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
3.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五小水利工程”等项目,对塘坝、堰闸、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维护。
5.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创新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各乡镇应创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应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职责。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用水户协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分会,逐步推行和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9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在旱山缺水村地区,要加强抗旱水源规划和布局,有效提高抗旱水源保障率。
5.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依托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规范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保证水质、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工程不得拍卖。
(一)时间安排。
1.2015年7月27日前完成专项培训,工作布置。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统筹部署,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培训,同时将有关工作任务安排到各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相关工作责任。
2.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宣传动员,调查登记。各乡镇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具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县水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3.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审核,公开公示。各乡镇对已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在工程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经社、村、乡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县水务局。
4.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资料复核,统计建档。县水务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完善签证盖章、建立档案后,将结果和相关资料上报县政府。
5.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批,确权颁证。县政府对全县符合小型水利工程颁证条件的结果进行审批后,县水务部门承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制证复核等工作,完成后的产权证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向产权主体颁发。
6.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汇总,验收工作。由县水务局对全县的调查颁证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成果汇总,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组织开展验收。
(二)主要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负责组建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2)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好宣传、组织动员、公示等;
(3)领导、安排辖区内由各行政村具体开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调查、统计、汇总、初审、转报等;
(4)承担工作中涉及的协调、争议调解、进度安排等工作;
(5)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工作专项检查、验收等;
(6)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相关工作;
(7)其它相关工作。
2.县水务局责任。
(1)提出工作前期县级工作方案,承担县级工作专项培训等工作;
(2)承担全县行业业务指导;
(3)安排人员负责乡镇上报各阶段相关表格、资料等的搜集、汇总、审查、核准、建档、制证、填写等工作;
(4)牵头开展县级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阶段总结、验收、迎检等工作;
(5)其它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责任。
(1)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划拨、监管和督查;
(2)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3)其它相关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负责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审查核定工作。
5.县档案局责任:负责指导水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档案资料及保管工作。
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相关的法院判决,不过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知是否相同。
改革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农村资产流转平台建设。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本次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全县已成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其产权均为国有,管理制度将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及时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督。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围绕工程管护实效、产权和使用权分别落实到位、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统计、抓好关键时间节点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四)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安排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问责。一是将本项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督查范围,按期督查,严格问责;二是加强对各部门、乡镇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作风飘浮等从严处理。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讨
本文通过深入调查福建省沙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现况,探讨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七种形式: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协会管理、以地养库、转让经营期限融资。并提出了加强改革后工程后续管理的三种办法:一是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仍应服从水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服从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二是加强改革所得资金的监管,其资金主要用于对该工程的加固、维护和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提出了改革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这篇调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很重要,抓住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条件下农村小型水利改革的关键所在。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是一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请各地同志,特别是领导和管理农村水利工作的同志读一读。建议召开一些研讨会,或抓住典型进行推广。总之,要在水利工程的“抓大放小”上做出积极的努力,创造出有利于水利发展的新经验。同时也希望各级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搞政策研究的同志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写出更多更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央、省、市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范围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本次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全县已成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其产权均为国有,管理制度将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改革内容及主要工作
(一)明晰工程产权。
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实施。各乡镇、村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县水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指导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面证明资料。
(6)以村为单位,将工程现状情况、确权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收集公示反馈情况等。
2.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县水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03〕36号)文件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涉及公共安全的村镇供水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各乡镇、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3〕55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护工作。县水务部门要负担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及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多渠道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从2016年起,我县范围凡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未颁证或落实管护制度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列入相关国家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
3.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五小水利工程”等项目,对塘坝、堰闸、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维护。
5.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创新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各乡镇应创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应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职责。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用水户协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分会,逐步推行和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9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在旱山缺水村地区,要加强抗旱水源规划和布局,有效提高抗旱水源保障率。
5.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依托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规范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保证水质、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工程不得拍卖。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15年7月27日前完成专项培训,工作布置。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统筹部署,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培训,同时将有关工作任务安排到各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相关工作责任。
2.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宣传动员,调查登记。各乡镇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具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县水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3.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审核,公开公示。各乡镇对已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在工程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经社、村、乡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县水务局。
4.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资料复核,统计建档。县水务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完善签证盖章、建立档案后,将结果和相关资料上报县政府。
5.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批,确权颁证。县政府对全县符合小型水利工程颁证条件的结果进行审批后,县水务部门承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制证复核等工作,完成后的产权证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向产权主体颁发。
6.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汇总,验收工作。由县水务局对全县的调查颁证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成果汇总,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组织开展验收。
(二)主要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负责组建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2)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好宣传、组织动员、公示等;
(3)领导、安排辖区内由各行政村具体开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调查、统计、汇总、初审、转报等;
(4)承担工作中涉及的协调、争议调解、进度安排等工作;
(5)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工作专项检查、验收等;
(6)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相关工作;
(7)其它相关工作。
2.县水务局责任。
(1)提出工作前期县级工作方案,承担县级工作专项培训等工作;
(2)承担全县行业业务指导;
(3)安排人员负责乡镇上报各阶段相关表格、资料等的搜集、汇总、审查、核准、建档、制证、填写等工作;
(4)牵头开展县级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阶段总结、验收、迎检等工作;
(5)其它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责任。
(1)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划拨、监管和督查;
(2)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3)其它相关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负责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审查核定工作。
5.县档案局责任:负责指导水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档案资料及保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及时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督。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围绕工程管护实效、产权和使用权分别落实到位、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统计、抓好关键时间节点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四)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安排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问责。一是将本项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督查范围,按期督查,严格问责;二是加强对各部门、乡镇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作风飘浮等从严处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5年完成
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同时,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等。
根据意见,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意见要求,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针对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意见也提出,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告诉记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要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利,目的是要构建边界清晰权能运作流畅的产权制度以及运营机制。改革将从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成员,二是明确股权设置的方式,三是明确股权管理采用动态管理还是静态管理,四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价值数万亿元的集体资产只有做到产权清晰,才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他说:“未来,集体资产都能到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化流转,整个集体资产就可以实现保值、增值。通过这个改革,使集体资产能最大化地得到利用,从长期看意义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