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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2010年度继续进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人社厅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

为促进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2010年度继续进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

在2009年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基础上,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二 、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协商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和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和评审委员会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和评审委员会的部门或所在地省级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统计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10年10月24日(周日),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4.各地区和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统计专业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其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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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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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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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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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在总结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2010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10]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5号)精神,2010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10年10月23—2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安装工程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一个专业。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下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及《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除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7月1日-7月23日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1、首次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须使用A4纸打印《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填写《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情况及工作业绩证明》(以下简称《业绩证明》),《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在报名表右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2、非首次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无变更的不需打印报名表。  (二)现场审核  1、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7月21日—23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申请免试两科的人员,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含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所在单位出具的《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证明》(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内下载表格)。  2、非首次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后直接进行网上审核,无需进行现场审核。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于7月21日至23日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报名表一并到所属报名点审核。  3、从省外转入的考生除按首次报考人员报考外,还须提供该省人事考试中心的成绩转移证明。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网上缴费  考试收费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于7月30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内网上缴费功能菜单支付考务费。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房[2009]61号)规定:客观题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每人每科65元;主观题考试科目(《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每人每科100元。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10月9日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  四、考试有关事宜  1、考试以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3、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计算器。  五、其他事宜  1、各设区市建设局应于7月28日前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汇总(从外省转入的考生报名表及证明材料另外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后,生成准考证供考生网上下载打印。  2、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凭身份证件到各报名点领取,也可委托邮寄。  3、考试用书可向福建闽建工程书店购买,联系电话:0591-87836125。  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05室;电话: 0591-87667921  0591-87610301  附件:2010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010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地  区    报名地址    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省直(含福州)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建设厅建设公寓305室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0591-876679210591¬¬-87610301厦门    厦门市美湖路7号7楼厦门建设执业资格教育协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0592-2221647 0592-2200289泉州    泉州市丰泽区政府西侧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泉州市建设局    0595-22132224漳州    漳州市胜利东路15号    漳州市建设局    0596-2927973莆田    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1786号    莆田市建设局    0594-2656361三明    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三明市建设局人事教育科    三明市建设局               0598-8592082南平    南平市八一路36号建工大厦三层          南平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0599-8622997龙岩    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西附楼建设局窗口            龙岩市建设局                  0597-2302399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建设科技大楼八楼造价站    宁德市建设局                0593-29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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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人社厅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5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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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184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已纳入住建部网上审批试点省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二、实施时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5〕1184号”通知要求,2016年04月20日起,建筑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由申请人在网上提出资质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不再提供纸质附件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应“资质申报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申请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成功上传申请材料后,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到系统提交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企业申请报部核准的资质,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公示和公告,只需核对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若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报部手续。

(四)企业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如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即在系统里加盖“原件已核验”电子印章,点击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再由企业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办理报部手续,住建厅不再核验原件。

四、几点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培训;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实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上报数据的核实。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开展建筑业企业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于2016年0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各企业应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类企业网上申报企业业绩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39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报近五年竣工工程业绩,为网上申报审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联系人:王维疆、黄艳

电 话:028-86919522、86911482

电子邮箱:287931604@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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