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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1年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1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按照扣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100433B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单位须盖公章)向我局进行申诉和投诉,并署联系人真实姓名和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感觉这个目标不太大,我现在二级建造师有水利和市政双专业,有水利造价工程师,今年考一建,考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感觉不是很难,尤其水利监理,简单。
2014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员真题及答案多年操作、品质保证、第一 藤汛号 5~.6^1.3,6`2.5,8,. 答案
(1)交通书店。(2)淘宝网。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 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 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合同文件等,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 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 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 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 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释义)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部分条文释义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 JJX1010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 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报告或结案报告》 ,对监理责任认 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 本条释义对事故进行了细化, 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扣分主要分三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扣 10分∕次; (2)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 8 分∕次; (3)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扣 5 分/ 次。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 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 (交公路发〔 1999〕90 号)、《水运工程质 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 (交通部水运质监字 [1999]
关于2016-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公示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函〔2019〕6号)工作要求,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我单位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现将2016-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6月24日-7月2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有异议,均可向省造价管理机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31-87087058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综合室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014年第56号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汇总,形成了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201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说明
2. 201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10日 2100433B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津建筑〔2016〕663号)有关规定,市建委对2017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定。评定以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备案的数据为依据,内容包括企业信息、经营信息、奖惩记录、市场行为现场检查、履行职责以及社会评价等六个方面内容。
参加此次信用等级评定的监理企业共411家。其中:信用等级A级企业61家、B级企业123家、C级企业227家。
为保证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透明性、公正性,现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18年6月29日至7月5日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书面实名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单位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23675496 邮编:300191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
附件: 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