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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三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财政部。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一、法律规定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选择 D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精选 word 范本! 第十四章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C.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D.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正确答案: 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 的相关规定,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 )。 A.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财政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 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原则的规定?( ) A.采购人将采购货物化整为零的方式而规避公开招标 B.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
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标系统逐渐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缺陷,因此应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招标相关制度,并加强政府采购投标的创新系统的相关研究。为消除这一违法行为,政府应该推行招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制度体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制裁制度的威慑力;建议政府积极执行宽恕制度,以便于迅速发现、查处违法串通行为。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财政部日前印发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将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A
三类政府采购信息须公开
“哪些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信息又是如何进行公开的,这一次都进行了明确。”一位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内专家分析说,《通知》的下发明确了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透明机制,对加快和提升政府采购信息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通知》首先对公开范围及主体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其中,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则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B
公开渠道需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C
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要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通知》中,除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还特别对监管处罚信息进行了要求。《通知》指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需要信息公开,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是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的有力手段。为切实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二、界定管理范围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范围。
三、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的情况。
四、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五、加强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
(一)信息公开。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二)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信用修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
六、完善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可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保、住房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失信行为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四)适时总结反馈。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号 |
失 信 行 为 | 失信严重程度 | 信用主体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2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3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4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5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改正。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6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7 |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8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9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10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11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
12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
1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拒不整改。 | 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 |
14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5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6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7 |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8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9 |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整改。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应当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