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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白蚁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白蚁防治机构,向依法应当实施白蚁预防的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四、房屋转让手续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方式,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登记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加收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
六、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七、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另行制定。
八、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地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8日
2015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
防雷安装工程能计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人防建设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等。建设单位交
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住宅(包括商业、公建)项目、工业项目。工业项目一般不包括采暖及燃气配套,要低于住宅项目。烟台地区各个县市区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当地鼓励产业并达到一定投资额度出具一...
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相关通知发布
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豫政〔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1997〕15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目见附件),分别涉及劳动、建设、卫生、水利、公安、文化、民委7个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或核销收费票据。凡不按规定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出,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2015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