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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我部决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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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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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深、做细。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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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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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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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时间要求

从今年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年1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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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献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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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电, 2010? 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 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 2010? 5号)要求,我部决 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 2010? 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 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的 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

关于对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情况的汇报 关于对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情况的汇报

关于对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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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对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 违法行为专项 活动情况的 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省市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确保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 产,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电 [2010]37 号)、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 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豫建 [2010]129 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阳市集中开 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 知(安委 [2010]52 号)、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 阳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 通知》(安住建 [2010]123 号)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 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住建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研读分析,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通知》具有以下几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一、严查安全事故,强化资质处罚

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

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调建设单位担首责,并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停止执业

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律停工整改

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信用惩戒

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通知中连续使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从严”等词,足见住建部查处违法施工活动的决心,希望能引起各位同行的重视!

附 住建部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坚决纠正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问题,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二、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编者注:“四不放过”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资质资格管理相关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惩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和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六、建立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通报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处罚权限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向有处罚权的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切实强化查处工作联动,确保处罚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安全事故,属于本省(区、市)企业施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跨省(区、市)施工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并附具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颁发管理机关要在接到通报之日起20日内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依法作出处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事故通报和处罚文件及时上传至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系统,并按季度向我部报送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和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见附件),我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每季度予以通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表(一)、(二)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8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发情况表(一)

注:1.本表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anquanchu010@163.com);

2.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相关专业分包企业。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表(二)

注:1.本表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企业注册地升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anquanchu010@163.com);

2.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相关专业分包企业。

 

附件2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表

注:本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邮箱anquanchu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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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办于2015年3月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拆除废置烟囱和非法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的通知》(冀气领办〔2015〕23号),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开展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大力推进,部分市(县)已全部完成任务,但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建成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废弃烟囱尚未拆除。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废弃烟囱拆除工作,请以上各设区市和平泉县政府加快工作推进,并于2015年5月25-31日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其他设区市,直管县(市)请于5月30日前将剩余未拆除烟囱全部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拆除名单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政府对建成区废弃烟囱,迅速排查是否具备拆除条件,按照“能拆即拆”的原则,确定本次集中拆除名单,于5月19日上报省大气办。上报内容包括:拆除废弃烟囱数量、位置、高度和材质。对暂时不能拆除的,要逐个说明原因和制定拆除时限。

二、周密组织实施

这次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各地要以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拆除工作。此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准备,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拆除烟囱要做到烟囱倒地,并做好后续现场清理等工作。

三、确保过程安全

针对计划拆除废弃烟囱的地理位置和材质特点,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严防引发各类事故。

四、搞好宣传报道

开展专项行动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积极联系当地媒体、网站予以报导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及时总结上报

本次集中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在6月5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情况和相关影视资料报省大气办,由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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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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