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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办于2015年3月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拆除废置烟囱和非法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的通知》(冀气领办〔2015〕23号),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开展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大力推进,部分市(县)已全部完成任务,但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建成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废弃烟囱尚未拆除。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废弃烟囱拆除工作,请以上各设区市和平泉县政府加快工作推进,并于2015年5月25-31日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其他设区市,直管县(市)请于5月30日前将剩余未拆除烟囱全部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拆除名单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政府对建成区废弃烟囱,迅速排查是否具备拆除条件,按照“能拆即拆”的原则,确定本次集中拆除名单,于5月19日上报省大气办。上报内容包括:拆除废弃烟囱数量、位置、高度和材质。对暂时不能拆除的,要逐个说明原因和制定拆除时限。
二、周密组织实施
这次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各地要以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拆除工作。此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准备,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拆除烟囱要做到烟囱倒地,并做好后续现场清理等工作。
三、确保过程安全
针对计划拆除废弃烟囱的地理位置和材质特点,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严防引发各类事故。
四、搞好宣传报道
开展专项行动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积极联系当地媒体、网站予以报导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及时总结上报
本次集中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在6月5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情况和相关影视资料报省大气办,由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2100433B
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今年以来,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3月11至16日,连续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又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火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85人受伤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电, 2010? 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 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 2010? 5号)要求,我部决 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 2010? 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 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的 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
从今年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年1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深、做细。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2100433B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建办标〔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为支持各地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现就适用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租赁住房类型和适用标准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2类。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合理增加服务功能
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一)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住宅型租赁住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做好适用标准的实施指导
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加强运营安全管理。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施指导。指导本地区有关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租赁住房建设指南等,及时总结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适用相关经验和问题,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