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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金发〔2019〕17号)是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4月3日发布的通知。

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通知全文

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金发〔2019〕17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及12329热线中心:

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相关政策,发生骗提骗贷、贷后逾期或贷后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对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中违反归集政策是指单位为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用于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

(二)使用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四)使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票据。

(五)使用虚假的银行还贷明细、贷款结清单、医院疾病诊断书、无房证明等资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隐瞒配偶工作单位,使用虚假的婚姻资料。

(二)提供虚假的个人征信报告。

(三)使用虚假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料。

(四)使用虚假的工资流水等资料。

(五)使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

(六)隐瞒住房信息。

(七)与中心合作的开发企业使用虚假的项目资料。

(八)虚构其它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后逾期”是指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在中心公积金系统产生的逾期记录(含配偶、担保人及其他共同还款人)超过3个月(含)以上。累计6个月及以上逾期贷款视情况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是指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经催缴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建立失信黑名单管理

符合以上第四条至第八条任一款规定,将当事人(及配偶)、保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停缴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失信初审。中心业务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分中心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信息收集,并对所涉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申报审定。中心业务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分中心初审后向中心政策法规科提交《失信黑名单申报审定表》和相关材料。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对失信黑名单讨论审定。

第十条中心可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3年内暂停失信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销户除外)、贷款业务以及开具异地贷款缴存明细的申请。当此笔逾期贷款结清3年后方可解除黑名单。

(二)3年内暂停开发企业与中心的所有合作业务。

(三)1年内暂停缴存单位所有职工的贷款申请。

(四)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五)责令其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已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期间中心将禁止其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和担保人的更换。

第十三条失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主动积极配合清偿逾期贷款,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又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配合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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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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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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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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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 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03-12 16:53:45.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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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 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冀建规范性文件-2017-0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法(20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巳经2017年3月2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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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J3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目录,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总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实现全省管理中心联合惩戒,并实现与省征信系统信息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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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信用的修复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主动修复信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整敃宪毕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用修复,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者免予相关惩戒。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

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惩戒期内将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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