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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重点污染源强化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12]13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重点污染源强化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12]139号),对加强铬渣产生单位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继续加大我省铬渣污染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当年产生铬渣及时处置,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铬渣问题,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要高度重视铬渣污染防治工作。重金属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日益凸显,是当前亟待妥善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从云南曲靖到河南义马铬渣事件,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多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保部多次强调要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势头,全面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我省原有两家铬盐企业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今年年底前全部处置完毕,但2011年10月又发现约0.14万吨历史遗留铬渣,加重了我省铬渣治理难度。因此各地对铬渣治理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铬渣污染防治工作。
2.对铬渣产生单位进一步摸排,确保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已经纳入国家重点监管源的单位,石家庄市环保局须继续加强监管。各地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铬渣产生单位建立环境监管档案,督促其对铬渣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对于新产生的铬渣(包括含铬酸泥、含铬铝渣等其他各类含铬固体废物,但不包括工业返渣,下同)原则上应当在当月内无害化处置完毕,因综合利用等特殊原因堆存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工艺返渣的贮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每月产品产量的2-3倍;铬渣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强化监督管理。今年年底前各地针对本辖区内铬渣产生单位新产生铬渣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现场检查,检查报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新产生铬渣未于2012年年底前处置完毕的,要限期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处置任务;逾期未完成处置任务的,要一律停产整顿。自2013年起,各地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每季度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实现挂牌督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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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办理完毕立项、报建等手续的前提下,需要组织招投标活动,需要经过以下行政审批程序:1、招标条件备案(核验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资金证明、招标代理委托协议)2、招标公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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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填充体系对铬渣中六价铬的阻留作用
以铬渣和粉煤灰为混合填充体系的主要填料,采用柱子淋洗法,通过改变混合填料的配比来研究其对铬渣中Cr(VI)的阻留作用。试验结果表明,各种混合填充体系对Cr(VI)均有一定程度的阻留作用,其中Ⅰ-5柱对Cr(VI)的阻留固定效果最佳,淋出液中Cr(VI)的质量分数为0.060%,相对阻留效果达94.53%。
镁砂加入量及粒度对铬渣砖性能的影响
为了改善以铝热法冶炼金属铬所得的铝铬渣为主原料所制铬渣砖的抗热震性,研究了高纯镁砂的加入量和粒度对铬渣砖的常温性能和抗热震性的影响。结果表明:与不加高纯镁砂的铬渣砖相比,在铬渣砖中引入高纯镁砂,可以提高试样的抗热震性,当高纯镁砂以2~1 mm的形式引入,且加入量为3%(w)时,经1 450℃烧后铝铬砖的抗热震性最好,而且常温耐压强度不会大幅降低。
为了了解烧结配烧铬渣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分别对配烧铬渣的烧结矿和返粉,以及烧结水封拉链水中Cr6 及总Cr 含量进行了监测分析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