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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简介

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

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发布。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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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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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文献

电力部财政部规定对水电站不应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 电力部财政部规定对水电站不应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

电力部财政部规定对水电站不应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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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财政部规定对水电站不应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一、水电站是用大坝蓄水发电,既不减少水量,也不改变水质,并具有防洪、灌溉、航运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还可调节径流量,增加水面,改善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同时,水电站也负责管理、维护库区水面区域。因此,对水电站...

对水电厂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对水电厂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对水电厂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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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以[93]财综字第158号文件向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发出通知,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考虑到发电企业的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简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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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煤气开发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1-13

【生效日期】1992-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煤气开发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2年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合理筹集城市煤气开发费,发展城市管道煤气事业,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征收城市煤气开发费(以下简称煤气费)的地域范围(即管道气化规划区域),包括市中心区、海甸、白沙、振东、博爱南、和平南、白龙、长堤、新华、滨海、海府路等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范围以及农垦局住宅区、秀英区以及金融开发区、海甸岛东部开发区、美舍河开发区、永万工业开发区、金盘工业开发区、滨涯湖等开发区。

第三条征收煤气费的对象包括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征收煤气费范围的居民、公共建筑产权人及经批准用气的工业用户。

第四条煤气费属一次性有偿使用公用设施收费,其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2500元/户。

(二)公建用户:

1、宾馆、餐馆、营业性招待所等:1600元/(标立方米/日)。

2、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1000元/(标立方米/日)。

(三)工业用户:1500元/(标立方米/日)。

第五条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海口的基层连队(含连队)的战士食堂用气,居民用户中的五保户、经县、区政府证实的特困户以及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经市煤气管理总公司验证免收煤气费。

上述用气单位性质改变或更换了住户,仍须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费。

第六条征收煤气费的工作由市煤气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市煤气总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条在《海口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之前已经居住、开业、生产的用户,其煤气费缴纳办法如下:

(一)居民凡居住公产房、单位自有房屋的,由房屋产权所在单位向市煤气总公司缴纳。

(二)居民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住户本人的,由居民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

(三)居民租用私人房屋居住的,由房东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

(四)宾馆、餐馆、旅社、小食店、营业性招待所、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单位)的内部职工食堂、医院病员食堂、学校教职员工、学生食堂、工业等用户,直接到市煤气总公司缴纳。

(五)凡尚未成立街道办事处地区的用户、房地产经营商、各企事业单位、私人建造的房屋,已竣工尚未使用的或未出售的,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到市煤气总公司缴费。

第八条在《海口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以后建设(包括在建尚未竣工的)住房、商住楼、公寓、宾馆、公共建筑、工厂等用气户,必须先到市煤气总公司办理缴纳煤气费手续。否则,建筑施工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监。

第九条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煤气总公司做好煤气费征收工作。市煤气总公司应在开展收费工作之前,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代办人员学习具体收费业务,并加强指导。

第十条市煤气总公司应按照海口市煤气工程进度安排及年度基建计划,作出基建用款计划,并根据上级批准的工作计划,发布征收煤气费的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煤气费的地点、征收范围、对象、期限等。

(一)征收煤气费通告发布后,一年内供气的用户,其煤气费应一次缴清;

(二)征收煤气费通告发布后,二年内供气的用户可分二至三次缴纳煤气费。但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纳款项的40%。

(三)征收煤气费通告发布后,三年以后供气的用户,可分三至五次缴纳煤气费,但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纳款项的25%。

第十一条凡属通告范围内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通告的要求缴纳煤气费。逾期不缴者,按煤气管道通到的时间与通告规定的时间差,每年加收应缴纳煤气费的10%,不到一年的按一年加收。

第十二条不属通告范围的用户可提前缴纳煤气费,凡提前缴纳的可以进行分期付款(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纳的50%),可按现行标准下浮3%收费。凡属远期供气规划区的用户,提前并一次性缴纳者,可按现行标准下浮5%收费。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今后调高收费标准时不补差,调低价则按新标准退差。

第十三条市煤气总公司及代办收费机构在收取煤气费时应给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煤气开发费专用收据”,并发给交款人《用户用气通知单》。《用户用气通知单》分民用、公用、工业用三种,一户一证。

市煤气总公司在给用户通气前将《用户用气通知单》收回,换发《海口市煤气供应证》。

第十四条市煤气总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贪污舞弊现象。

第十五条市煤气总公司须将收到的煤气费按时存入市建设银行“海口市城市煤气开发费”专户,由市建设银行按当年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基建批准文件,将专户款按计划或文件规定的拨款转入市煤气总公司基本建设帐户,市煤气总公司可按计划使用。

第十六条煤气费主要用于本市管道煤气工程的前期工作费、气源厂、储存站、输配管网、调压站、混气气化站、灌瓶设施、生产调度系统的建设、后方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的购置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与城市煤气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煤气费征收、存入、使用都必须接受市建设银行和市审计、计划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凡由企业缴纳的煤气费不得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预算结余资金或预算外收入中支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煤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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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现状

我国从 1980 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全国有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已征收水资源费。据统计, 1998-2005 年,全国共征收水资源费 170.53 亿元,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 26.97% 。可见,全国范围内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展较快,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也为全面实行水资源费征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不能否认,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低,使用范围不明确,使用不规范,征收机制不完善等,因此难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新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的征收范围,规定了水资源费标准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并从促进灌溉方式的转变、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对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可行的规定。在《条例》的引导下,我国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国有大型水电企业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要依法逐步开征水资源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不考虑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在全国进行水价调整的大形势下,据专家估测,我国水资源费全额征收量应该在每年 200 亿元左右。在未来的 10~20 年左右,我国的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将达到每年 300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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