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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建议简介

关于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建议简介

内 容:随着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常年举家在外打工,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少,他们留在农村的“种不好、不愿种、种不了,管不了的土地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合理、有序、规范的搞好土地使用流转,进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的步伐,推进城市化建设。

就情况来看,我市在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手续不完备,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土地流转的总量减少,特别是宜开发土地,荒耕土地资源丰富,但引导种植大户开发为数不多。二是土地流转的层次较低,多数农田是口头协议,代耕形式,易造成农田抛荒。三是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多数没有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易产生纠纷,土地流转限期较短,有的承租方采取短期行为,不愿作较多投入,未能有很好落实保护耕地措施。四是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民对规模经营积极性不高,制约着土地流转。

建议:1.提高认识。把土地流转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扶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2.规范程序。建议成立具体耕地、林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专门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进行,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3.完善机制。首先要发展专业化经营,促进土地流转。二是要积极研究把农户中经营粗放、土地效率较低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方法和途径,在政策上和开发资金上给予适当的倾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种养大户发展规模经营。

4.外引内扶。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涉农企业,扶持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序加入土地流转,培育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标准农业合作化组织,稳步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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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建议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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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建议简介文献

山地丘陵地区土地整理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关系研究 山地丘陵地区土地整理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关系研究

山地丘陵地区土地整理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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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计民生的根本依托。是国家安全的战略保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始终是土地管理事业最突出的任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对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活动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仅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人地矛盾,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可以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攀升,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显现,因此需要开展土地整理工作。缓解用地供求矛盾,实现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本文以山地丘陵地形为例.着重介绍土地整理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土地整理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关系。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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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区委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活动的部署,在 “三进三帮 ”活动中, ** 区政协领导 和机关的同志一道, 深入到我区农村, 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事情进行调研。 先后在部分村召 开了两委班子和部分村民代表座谈会,又走访了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区农村合作经济 (三 )加强了农田水利化建设。 为了使规模经营的土地增强旱涝保收能力, 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兴华村在玉米专业合作社承包的 1360 亩土地中新打井 11眼,实现了旱能灌、 涝能排,为高 产稳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实现农业水利化奠定了基础。 (四 )推进了农业机械化进程。我区兴华村、九里村经过土地连片开辟,规模经营, 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制造了条件。兴华村 20** 年经过享受农机补贴,购买了 904 胶轮一台、 水稻收割机一台,农用四轮拖拉机已达到 480 台 (套)。九里村水稻专业合作社新购置 504 拖 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要引导、支持和鼓励流转,但不能强制推动,禁止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实现承包地权益的主要形式,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合同制、备案制等管理制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五是注重政策扶持。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进行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

二、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开展农场经营者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培训,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年度备案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原料生产问题。

(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全省完成77个涉农县(市、区)的77个乡(镇)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2014年,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责权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服务全面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县要提高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乡(镇)要设立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村要设立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其他流转方式。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流转市场保管的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立卷归档,实行流转合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

(八)建立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应当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各级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做好流转土地经营状况的督查工作,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地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信托等试点工作。

(九)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区未设立的,该区所在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确保流转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提高仲裁工作效率。流转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积极创造非农就业工作岗位。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二三产业、创造非农产业工作岗位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创业带头人等培训项目,优先安排转出土地农民的培训,提高转出土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增加再就业机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农村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对大量提供非农产业工作岗位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在促进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安排转出土地农民就业的职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

(十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增加财政专项投入、调整优化现有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考评奖补机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从2014年开始,省加大投入力度,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予以奖补,具体考评奖补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省选择10个县(市)作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的示范县,实施重点推进。

(十二)强化用电、用地、农机补贴等支持政策。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在农机具购置、更新时,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补贴。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或者废弃土地改建农机仓库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制作和推广,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相关的支持政策,金融、保险、科技、交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推行农技人员与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结对子”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支付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粮食烘干、集中育秧、农机场库棚、信息网络和仓储物流平台等服务性基础设施。

(十四)发挥工商企业引领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的作用。鼓励工商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引导工商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利益均沾。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原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十五)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力资源优势互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农民到小城镇安家落户。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城乡社保一体化和公共福利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流转土地解决后顾之忧。

四、优化土地流转 集约化经营软环境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把推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要加强各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指导水平。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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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简介

渝办发〔2007〕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是新形势下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升我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和商品率。到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在“一圈”内达到30%以上,“两翼”达到2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处于西部地区前列。

(三)基本原则。

――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

――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四)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探索有效的流转办法。为在流转中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可以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产业基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

(六)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与周转政策,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指标跨区域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八)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原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

(九)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多种实现形式。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也可以通过村与村互帮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以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

(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合理利用

(十一)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鼓励农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结合全市确定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及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注重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十二)拓展经营范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各类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托其承租的土地和经营的主业,利用其资源、要素和设施,开展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指导,并参照相应方面的政策给予支持。

(十三)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迁入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对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民可依法出租、转让在原籍的房屋,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予支持。鼓励利用已转移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空置房承接安置高山贫困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性移民。放弃、置换的宅基地可以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用于统一集中安置,也可以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十四)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土地撂荒问题,组织力量对撂荒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区县(自治县)的融资担保平台应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利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十七)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十八)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参保覆盖的范围。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各地可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和加强规范管理。尽快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做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工作力量,有条件的村也可设立服务站,切实做好对农民和各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市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工作中要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要求,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进行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规模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撂荒地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地的探索和试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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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加快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空虚化的重要一环

在参加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驻地,来自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农科局的代表李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农村空虚化的问题,她认为加快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空虚化的重要一环。

长期在农业系统工作的李旭在谈到农村空虚化时说,现在农村空虚化已经非常严重了,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基本都外出打工了,有些就候鸟式奔波,一边在外打工,一边在农忙收种季节又回去务农。农村原本留下部分的妇女儿童老人,为了孩子的教育,有条件的家庭就将孩子送到县城就读,所以部分农村已没有中小学了,就算还有的,有的一个班就几个学生。这又导致另一个问题,县城人口迅速扩张,县城中小学也面临上学难的问题。

李旭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从多方面下手,比如医疗、教育、养老、基础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都要花大力气,但加快土地流转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一环。以前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了,那样效率低、效益差,不能增产增收,土地利用率也低。农民的重要资源就是土地,要盘活土地,将土地资源变成资本。随着国家深化农村土制度改革以及土地确权的推进,土地应向能种田会种田的生产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中,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问题的重视,再过五到十年,农村一定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空虚化的状况会逐步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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