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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推进全省检测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与部署在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含自动采集系统)两个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组合而成,共同构成一个覆盖全省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实时、自动上传和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设备、信用等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及外省(市)在河北省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时上传检测数据。
三、时间安排
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首先实现全省见证取样、使用功能检测数据上传,待见证取样、使用功能检测项目运行正常后,实现上传所有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数据。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各检测机构应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钢筋、混凝土、水泥及墙体材料等力学检测试验设备)的改造,实现检测管理软件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并进行数据上传试运行。
(二)2012年12月底前各检测机构全面实现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墙体材料检测的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其中力学试验数据需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上传。
(三)2013年4月底前全面实现所有资质类别的检测数据上传。
四、其他事项
(一)监管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标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软件的通用技术标准。已安装其他检测软件的检测机构可免费使用由省质监总站开发的检测管理软件,也可自行联系原软件供应商,依据数据接口标准与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须做到按监管要求实现检测数据联网。严禁检测管理软件供应商为检测机构提供数据修改等规避监管的特殊服务,一经查实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该供应商相关软件在河北省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增加个性化需求。
(三)对未能按期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数据上传的检测机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21日 2100433B
、具体检测包含内容、费用、价格、违约处罚、
一、检测范围 1.混凝土、砂浆、水泥土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抗压、抗折、抗渗等 2.钢材(原材、焊接、机械连接)类力学性能检测 3.砂、石原材料检测 4.水泥、石膏等水硬性胶凝材料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主要是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称为复试报告。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测属于出场检测报告,不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管理范畴。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真实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条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青海省建筑市场
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
为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在海东市进行了试运行。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决定分批开展“信息平台”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信息平台”中资质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批:西宁市、海北州、海南州及所属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培训时间:2015年8月11日-12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第二批: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及及所属各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培训时间:2015年8月13日-14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培训地点: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西宁市南川西路 96 号)
三、参加培训人员
各市(州)、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质审批、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业务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使用信息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是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具体操作人员全员培训。
(二)自2015年8月20日起,各建设类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建设单位新申请办理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备案等业务,必须通过“信用平台”办理。省厅将建立“信用平台”使用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请各地于2015年8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负责业务、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筑业监管处,省厅将根据名单建立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的人员禁止使用系统办理业务。
(四)本次培训不收取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唐晓剑 电话:0971-6146181
邮箱:365674412@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0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满足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务发展的需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0]45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1年11月下旬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通过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复核的和已新批成立的检测机构,拟取得检测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拟增加岗位的检测人员。未通过2011年资质复核和新申办资质的检测机构暂不列入培训范围。
二、组织形式
检测人员培训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培训范围及时间
检测人员培训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岗位包括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室内环境、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等10个岗位。
检测人员培训于11月21日起开始报名,11月30日截止。各岗位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等事项详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网站。
各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员务必通知到各检测机构。
四、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把培训质量关,确保培训的课时、内容和质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检测机构参加培训的检测人员,在培训时应严格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对于严重违反培训及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培训资格,并纳入不良记录。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建房市函[2011]132号),进一步落实房屋登记官制度,定于11月24日起在石家庄举办全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班,12月21、22日进行集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内容
《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大纲》(2011年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培训考核安排
(一)培训
2011年全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班分六期进行,时间地点详见附件1。按照预报名人数,请各设区市将参加培训人员按照《河北省2011年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名额分配表》(附件2)进行分配,填写《_____市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第___期培训人员名单》(附件3)并于11月18日前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二)考核
考核时间为12月21日、22日,分四场(每场半天)进行。参考人员需携带二代身份证与准考证入场,请按准考证时间、地点自行前往考核。
三、考核报名
考核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11月14日至11月28日。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打印报名表,经所在交易登记机构盖章后,将纸质报名材料送交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设区市主管部门11月30日前将纸质报名材料收齐后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审核同意后,将准考证发放至各设区市主管部门。
四、其它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确定一名带队人员,请将带队人员姓名、电话11月18日前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