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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详情

认清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国有重点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煤炭工业的先进水平,在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发展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弛,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队伍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必须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上述不良状况。

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四)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产量在600万吨以上的煤矿率先达到国际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

机构和制度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八)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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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险;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十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破产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不论何种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四)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煤矿企业集团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十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对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煤层,应停止开采。

(十八)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加强基层班组建设。重点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煤矿企业集团每年召开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会议。

(二十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二十四)加强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各煤矿企业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要提高标准并按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各企业要用好上述资金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培养好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一)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确定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各重点产煤省(区、市)根据情况,在重点矿区确定若干个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二)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十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程。企业每季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三十六)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三十七)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积极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三十八)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三十九)要发挥各级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积级组织开展“安康杯”活动,广泛开展亲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社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矿务公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要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安全举报,接受职工提出的安全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四十一)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办好企业电视、报纸和网站安全专栏,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

十一、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四十二)加强宏观政策支持。选择有代表性的灾害严重矿区建立国家级“产、学、研”联合研究基地,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制定鼓励煤矿抽采瓦斯的政策。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十三)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政府作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周边小煤矿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要及时启动关闭程序,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根据情况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研究制定具体的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煤炭行业、关注煤矿矿区、关爱煤矿矿工的良好氛围。定期公告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井工矿井,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适时召开全国班组建设工作会议,每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评定和命名,抓好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举办安全文化建设论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为企业创造学习交流的平台。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五)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重点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省属煤矿企业管理的煤矿;所称集团公司是指直接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对其他形式集团公司的要求,由各产煤省(区、市)在制定本地具体意见时作出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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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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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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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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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认清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国有重点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煤炭工业的先进水平,在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发展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通过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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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简介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现,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问题,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指导意见》。

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看,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既可以解决当前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安全隐患突出、应急防灾能力薄弱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又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增长、化解产能过剩、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的作用。

2.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首要依据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

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对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问题的充分认识和科学判断。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政府3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敷设在地下的各种管线重叠交错、杂乱无章,施工挖断管线事故不断,违法占压管线等安全隐患突出,马路重复开挖问题屡见不鲜,管线安全事故日益增多。

正是出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形势的判断,在指导思想中提出了“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在目标任务中提出了“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3.《指导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怎么理解和把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基本原则中有三个重点需要把握。第一个重点是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规划是龙头,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平衡和引导作用,统筹各类管线布局,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维修、养护和改造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个重点是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了全国的总体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创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第三个重点是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各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落实责任,在主动协调中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为什么要加强规划统筹和管理?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静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虽然各种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相对完善,但缺少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安排、统筹规划,由于地下空间资源十分有限,而近几年地下管线的种类不断增加,往往造成各种工程管线在平面及竖向布局中的矛盾,导致管线重叠交错和相互打架现象严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受现状管线敷设资料缺乏等因素影响,各地普遍没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虽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要求应有相关内容,但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要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综合。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但是,目前一些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未纳入规划管理审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存在“重审批、轻验收”现象;部分地区规划监管薄弱,不按规划要求建设和擅自建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实施规划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地下管线的真实情况。

5.如何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管线和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道路组成部分,道路下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统筹实施,管线建设计划应服从道路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二是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预留管线位置。三是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数量和规模,减少“马路拉链”现象。

针对施工挖断地下管线,以及破坏管线造成的灾害和次生灾害事故问题,各地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和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

6.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副总工程师王恒栋:当前,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尚属于试点阶段,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地下“生命线”工程,工程建设难度大,对城市运行影响大,因此,要在道路交通、土地开发、管线综合等基础上做好规划,在建设管廊的时候,要留有余地、适度超前,满足远期需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管廊工程,避免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贪大求全,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统筹协调,建管并举。综合管廊的建设打破了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传统的建设和管理模式,要统筹协调不同管线单位利益,满足多方要求。多种地下管线集中敷设在综合管廊内,要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配套设施,制定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度,强化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避免“重建设,轻管理”。

三是积极引导,鼓励创新。要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采取多种建设管理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解决管线单位的利益诉求,积极引导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7.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的任务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当前,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跑冒滴漏”的情况比较严重,泄露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突出。为了保证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各行业管线的运行管理情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城市老旧管线改造任务。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上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通信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通信架空线路安全性差、影响市容市貌,有的光纤入户改造进小区难、入场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加快通信管线改造,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将通信管道、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二是实施市政拆迁、路网改造时,同步考虑通信管道改造和通信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问题;三是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入户改造,为光纤入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光纤入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人:电力管线改造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架空线入地工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负责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和信息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且自主选择性也越来越强,传统的模拟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占用传输通道资源多,信号质量较差,已经很难满足这种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广电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传输通道利用率、传输质量和传输安全,一是作为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之一的有线广播电视网正处于采用模拟信号、单项广播式传输向数字信号、双向交互式传输转换和改造的过程中;二是由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尚有一部分没有入地,经常发生因施工、车挂、人为破坏等外力原因导致线路中断,影响信号传输,因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架空线路要综合利用地下管线资源,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入地改造。通过改造,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将成为国家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城市现代服务业及三网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8.如何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监管总局二司负责人:近一段时间,频繁发生的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给城市的正常运行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山东青岛“11.22”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地下管线在日常维修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和落实日常维修养护和巡查制度。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同时要建立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清晰掌握地下管线权属、建设年代、运行状况、安全状况、配套安全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依轻重缓急用明显标志区分,并制定消隐计划。

二是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各城市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结合地区特点,鼓励管道权属单位开发、应用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进行地下管线作业。目前,地下管线受第三方破坏的现象较多,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城市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前,必须向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针对每年地下管线作业中毒窒息、管线受损泄漏事故多发的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作业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合格、有效的气体和测爆仪等检测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是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强化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当前地下管线存在大量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线老旧、废弃及“无主”管线不清等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整改协调难度大且需要大量资金,各城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整改协调力度,投入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期间要加强督促检查,整改完成后,要严格验收,防止前清后占,反复占压。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要逐一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控,预防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青岛“11.22”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泸州“12.26”天然气燃气爆燃事故暴露出的应急处置不当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道权属单位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各城市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企应急预案的衔接,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加强现场秩序监控,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伤害,并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9.如何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静霞:现状不清、“家底”不明是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开展普查和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有利于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资料不全、不准的问题,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要把握五个重点内容。一是普查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二是要制定总体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普查成果。三是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四是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五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10.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需要完善哪些法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叶裕民:我国缺乏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管理等综合性法律法规,该领域的综合性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缺少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地方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工作,缺少综合性上位法的依据。为此,当务之急,应尽快研究出台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标准体系。

11.国家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马小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保持了稳定上升的势头,在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一是长期欠账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资金缺口较大;二是投入主体和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三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还有差距。为此,2013年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了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次又在《指导意见》中,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建设中的资源配置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改革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提出了政策措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近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量保持了稳定上升的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建设投入仍然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还存在着供应短缺问题,公共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不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单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六项政策措施: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明确政府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职能基础上,扩大政府投入的资金来源渠道,即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确需政府举债的,通过发行政府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融资。二是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模式)试点,参与合作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制度。四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六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12.如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建设长期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城市风貌是城市的“面子”,这些年有了很大变化,但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网设施这些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创新机制,吸引更多民间投资,汇聚更大建设合力,补上这方面的“短板”。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宏观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抓检查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抓落实的管理体系。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发改、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联系军队和中央直属企业驻地单位,加强联动协调,开展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解决跨军队与地方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要实现责任与权力、职能与目标的有机统一,要具有固定的人员和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与服务日常工作。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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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简介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政发〔2001〕141号2001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遵循节约用地、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个别地区确因建设需要,需突破上级下达的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的,经批准后可在年度、地区之间调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供地时,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时间较长的市县,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项目的用地审批。对已确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开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有偿收回土地。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今后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按规定缴纳过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征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水电增容费等相应折抵免交。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除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初期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从年度储备土地出让净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划出不少于20%的资金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政府征用和收购土地。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地贷款时,要依照金融管理规定提供信贷服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征用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般不实行征用办法。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租赁使用办法,或按照市场要求确定补偿标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制定全省划拨供地目录,明确划拨供地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划拨供地目录。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在2002年底之前必须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暂不具备条件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实行租赁使用。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和租赁收入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各地要将土地供给信息通过土地市场向社会公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项目有偿用地,在公布供地计划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底价在土地评估基础上确定。确需协议供地的,供地价格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规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的管理,逐步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继续实行统筹安排、定点建设和执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改划拨供地和减免有关规费的“暗补”为给低收入售房、承租对象“明补”,实行收补两条线,政府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按规定向开发企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然后将部分收益作为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助的购、租房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体系。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并设立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设置、管理,隶属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并接受物价、财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各地要切实解决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场地、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政府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特别是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要从其土地拍卖价款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加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凭合法的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中进行土地交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对批准用地后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容积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土地规费及收益。各级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建设、房产、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管理,共同把关,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四、规范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出让金标准按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以提高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严禁企业与土地开发商私下交易。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企业改革中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申报、违法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对于隐报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严重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

五、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基准地价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应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省辖市市区须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城镇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省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辖市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国土、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今年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加强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每3~4年更新一次,其间也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镇地价指数。

六、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内部会审制度。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要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实行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当前,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倒卖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充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下级政府每年年底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管理情况,向上级政府书面进行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汇报。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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