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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抓关键、守红线”前提下抓放并举、疏密结合的管理思路,严格保护耕地并为基层实操留出必要空间。《通知》明确提出,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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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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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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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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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文献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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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6KB

页数: 3页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镇(办) 村 组 项目 概况 建设 内容 项目用地规模 总面积 其 中 生产设施 附属设施 配套设施 其中用耕地面 积 m 2 m 2 m 2 m 2 投资估算 与资金筹 措 万元 自筹资金 政府扶持资金 万 元 万元 建设周期 年 拟经营年 限 年,自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设 施 类 型 和 用 途 生产设施 m 2 工厂作物栽培 温室用地 规模化养殖 畜禽舍用地 畜禽有机物 处置场用地 畜禽绿化 隔离带用地 m2 m 2 m 2 m 2 水产养殖生产 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 场所用地 简易生产 看护房用地 m2 m2 m2 m2 附属设施 m 检验检疫监测 设施用地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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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8〕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2001〕15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5号)、《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 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 2006〕10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审字第860号

【发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1992-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两手抓”、“两手硬”及“强化审计及经济监督”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使审计监督适应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为加强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和发展建设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审计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职责落实,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新时期的情况和特点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审计监督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同时,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审计中的问题。要注意研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及会计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部门审计工作

审计监督是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建设系统是一个多行业的大系统,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建设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向行业管理、市场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审计监督和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上来。要通过对行业管理、市场运行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部门领导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审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经验、信息交流,培训审计干部等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筹建审计事务所,开展社会审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是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是加强企事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要确保国家资产完整、增殖及盈亏的真实。除继续做好财务收支审计、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签、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外,审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向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要积极配合推行项目法施工,开展工程项目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加强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

要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修订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研究制度适应自我约束机制运行需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

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要针对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审计干部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造就一支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的审计队伍。

要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审计工作面临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要探讨具有行业特色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促进审计工作发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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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顺利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发展小城镇,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实施撤并乡镇,并从各个方面加大小城镇发展力度,初步形成了重点发展237个中心镇的基本格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用地供应与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为小城镇建设用地开辟路子,提供服务。但随着全省小城镇建设形势的发展,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引发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的混乱,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给城市化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对此,各级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建设小城镇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关系,把严格土地执法与积极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要在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保证用地。要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切实保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路子,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原则,充分挖掘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全面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使小城镇建设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二、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管理

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当前,要结合撤并乡镇,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划期内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小城镇规划用地发展方向。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建设用地范围和基本农田位置可以做适当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各原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有量,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120平方米。要坚持有未利用土地不占耕地、有劣地不占良田的原则。同时,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凡乡镇驻地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两个规划必须同步修改调整,同步审查报批。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地。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小城镇倾斜;对省政府确定的237个中心镇,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优先安排。市、县两级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镇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乱圈乱占和荒芜闲置土地。其他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统一掌握,根据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情况调剂使用,不要搞平均分配。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解决。小城镇范围内旧村址或其他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出来的耕地,可以等面积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县(市、区)完成耕地开垦计划以外,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耕地面积的60%,可优先安排中心镇使用;对旧城改造、合村并点的,也可给予一定数量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但改造建设完成后,必须开垦与用地周转指标等量的耕地面积。

三、进一步改进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

在有条件的地方,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根据城镇发展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按年度分批次征地,按项目供地。土地利用方式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因地制宜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使用方式供地。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应全部留给镇级财政,用于扶持小城镇发展。

对省政府公布的中心镇,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由镇政府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依法进行土地补偿。除实行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外,也可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村作为生产生活用地;也可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支付租金;也可由村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实行镇政府与村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条件的地方,镇驻地外的村可将集体土地置换到镇规划区内。镇政府已办理使用手续的土地,要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时,由镇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试行招标拍卖,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充分实现其价值。小城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镇政府,但镇政府应按照与村签订的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收益分配。

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可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耕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镇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以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流转;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统一收回,统一处置。乡镇集体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给乡镇政府。

四、切实安排好被用地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各级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统筹兼顾,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小城镇建设用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补偿和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妥善安排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不得强征强派,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小城镇。按照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执行,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补偿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兴建工商业项目或办理群众医疗、人身、就业保险等,防止分光吃光。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要优先吸收无地农民就业。要注重引导农民更新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鼓励农民到镇上置业、居住。对无地农民进小城镇发展二、三产业的,要优先保证用地,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多渠道开拓农民就业路子,不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生活水平。

五、重视和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越权批地和违法乱占、滥用土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当前要严格限制在省政府公布的237个中心镇范围。在开展中心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中,试点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控制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对城镇发展用地要及时依法办理农转用及使用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办事,讲求信用,切实做好被用地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市、县政府要搞好修改调整后上述两个规划的审批工作并认真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农转用及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工作,不得擅自下放土地利用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试点,把握试点方向,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搞好试点,以点带面,引导小城镇建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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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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