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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

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 ;凭证供电制;开展“一查四定”;安装电力定量器;巩固和发展“站管会”

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简介

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

(本办法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行凭证供电制。

1.实施范围: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机关、商店、部队,一律实行凭证供电制。

2.指标分配:市计划用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办”)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一制订全市用电指标分配方案(包括统一确定各行业、各单位的厂休日),分到各区、县、局,再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参照历史最好水平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定;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电证内容应包括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电量、用电时间和用电单耗。

电证由主管部门分发,并由“市电办”(或“市电办”所属各地区领导小级、县用电办公室)会章。

3.严格考核: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生产企业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非生产单位,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要进行考核上报。“市电办”考核到各区、县、局和用电大户,并检查到所有用电单位;区、县、局考核到公社、公司及直属用电单位;公社及公司考核到所属用电单位。各基层用电单位都要接受变电站计划用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站管会”)的考核和督促。

4.谁超限谁:所有用电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电证所规定的指标,不准超用。对超用的单位,要实行昨超今还的原则,不遵守者实行拉闸限电。对因超指标用电而造成的拉闸限电,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用电的责任。

二、开展“一查四定”。

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用电大普查,查清用电设备、用电性质(如连续性生产设备或非连续性生产设备等)、负荷及电量大小;查清浪费电力、非法用电情况和节约潜力;查清用电单耗上升原因;查清贯彻执行市革委会关于调整班次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实行“四定”,即:定负荷、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一查四定”每年应进行几次,使分配的用电指标更切合实际。

三、安装“电力定量器”。

凡用电指标在一百千瓦以上的单位都要逐步装上“电力定量器”,其中,用电量大的单位首先要安装。

各单位应发动群众,制订措施,防止超用电使定量器动作跳闸断电,并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定量器,如有发现要严肃处理。“站管会”应监督使用。

四、巩固和发展“站管会”这个群众性的管电组织,实现供电和用电相结合,专业管电与群众管电相结合。

“站管会”由市革委会有关部门或县革委会批准任命。业务上接受“市电办”各地区领导小组或县用电办公室的领导,下设精干的办事组,处理日常工作,主管单位应全面负责“站管会”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还应按线路组织若干互助组,以扩大群众性的管电网。

“站管会”对各用电单位要立足于帮助,对超用电的单位,如不主动限制用电,经“市电办”各地区领导小组(或县用电办公室)批准,有权进行限制用电和拉闸。

五、厉行节约用电。

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在抓群众性小改小革的同时首先狠抓节电效果显著的大项目,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措施。各单位都要制订年、季、月的节电计划。

努力降低电耗。各单位应发动群众,在一九七八年上半年内把产品电耗降低到历史最好水平。已经达到的要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站管会”要考核电耗。对因严重浪费造成超耗而又不改进的企业,经地区领导小组(或县用电办公室)批准,可停供其超耗部分。各生产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用电大户的降低电耗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开展电炉钢、小化肥、棉纺、冷冻、造纸、水泥、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路损耗等同行业的节电竞赛。要建立、健全用电单耗的统计、考核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商店、社队、宿舍生活用电应单独装表,取消包费、包电制度。对工厂、企业的转供电,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堵塞浪费。严禁生活用电炉。路灯要本着节约原则,适当减小支光。大楼用电梯应订出使用规定,节约用电。

六、因地制宜,大力开展群众办电。

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制订规划,尽快把余热发电搞上去。对现有余热发电,要巩固提高,保证安全满发,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工作的领导,做到书记挂帅,专人负责。要把凭证供电制认真贯彻下去,把电力真正象口粮一样地管好。

注:①市革委会现为市人民政府。

②县革委会现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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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8-04-10

【生效日期】1978-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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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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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文献

关于加强水电经济运行的探讨 关于加强水电经济运行的探讨

关于加强水电经济运行的探讨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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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水电厂经济运行的目的是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能、充分挖掘潜力,通过优化水库调度、加强设备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和严控生产成本等措施,实现整体水能利用和效益最大化,促进水电企业不断进步与发展。本文对加强水电经济运行进行了探讨。

计划用电计划用电实施

做好计划用电工作,主要是抓好以下4个环节。

1、合理分配:在执行国家电力统配政策的条件下,按照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参照历史上较好产品用电单耗和国家生产计划进行分配。这是实行计划用电的重要基础。

2、科学管理: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进行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电。

3、节约使用:节约使用电能,降低产品用电单耗,充分发挥每一千瓦电力和每一千瓦时电能的作用。利用电网中不同时间用电的不平衡性,组织用电单位让峰填谷,用有限的发、供电能力满足更多用户对电能的需求。

4、灵活调度:发、供、用电情况经常发生变化,电网的平衡是发、供、用电的动态平衡。企业的生产,除受供电影响外,还受制约原材料、劳动力以及季节等多种因素。因此,用电指标分配以后,在不超过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进行调整,以满足电网需要,满足生产变化的需要。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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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电计划用电原因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特点是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计划用电的重要性,计划用电的实质就是保持发、供、用电的综合平衡。这种平衡是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计划用电工作无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计划用电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电能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不同。电能不能大量储存,瞬间生产的电能必须同一瞬间使用,即发电、供电、用电三个环节只能共同存在、共同发生作用。因此,搞好计划用电是电力工业经营管理部门保证电能安全生产和向用电单位正常供电的工作内容之一。要做到安全、经济、合理用电,以提高社会和电业本身的经济效益。电能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对电能实行统一分配是国家对电力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电网内部,实行计划发电、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要求发电保持正常、稳定、均衡;供电控制在发电水平内;用电按分配指标使用,不超用电力、电量,并在规定时间内用电。否则会出现超分、超供和不顾电网的抢电现象,造成电网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中国工业用电比重一般占总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因此,计划用电的重点放在工业。首先要做好用电分析和用电负荷预测工作,要依据各工业企业的国家生产计划和单位产品电能消耗定额,制定电能分配计划,确定用电指标,并根据电网调峰需要调整负荷,确定不同时间的用电负荷。用电指标由地方计划用电管理机构通过各主管部门下达到用电单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用电单位根据用电证所列的电量、负荷、负荷率指标和规定的厂休日进行生产,并充分挖掘用电潜力,增加生产,以提高用电水平。此外,供电部门要组织社会力量,做好计划用电管理,并运用用电监控技术进行用电监测,协助用电单位落实分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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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

【简介】

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关键字】

电力,节约,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旅游局、电力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全面开展以节电、削峰为基本目标的节电改造和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主要任务如下:

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提高用电效率,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组织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实施以中央空调与照明为重点的系统节电改造,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三年累计推广节能灯具600万只(套)。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三年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万平方米。

二、组织与领导

(一)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工作,有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节电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节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电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用电管理,加快用电改造,大力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建立和完善内部用电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抓好节电增效工作。

(四)成立由省节能协会、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能源研究会、省农村能源办及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参与全省节电工作政策措施的研究、技术咨询及组织指导工作。

三、措施与分工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医药、仪器仪表等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加快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

(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各级经贸、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各级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篇(章)的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暂缓接电,直至通过节能审查。

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测(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责令停建、停产。

(四)加大工业企业的节电改造力度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电改造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电技改。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节电改造,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用电大户的节电技改项目,跟踪节电技改计划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成效。

(五)切实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建设、旅游、经贸、电力等部门切实抓好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推广冰蓄冷空调、中央空调智能控制和用能分户管理系统,采用高效制冷(热)、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等节电技术。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电耗。

(七)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

对用电容量在1500千瓦或年用电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平衡测试。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用电大户电平衡测试计划。各级能源监测(监察)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企业的电平衡测试。

(八)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未注明能效标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进行抽检(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依法进行查处。

(九)做好电力消费的统计信息发布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做好能源(电力)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

省经贸委定期制定并公布《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各类先进节电技术、产品,由生产开发单位或中介代理(代销)单位,依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申请,经“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评审推荐,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等节能市场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鼓励节能、节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公布的企业和产品,可直接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鼓励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先进实用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

(十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节约用电。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具,使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带头节约用电。添置和更新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节能要求,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产品。

(十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节电宣传和节电专项科普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节电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大力表彰节能、节电先进单位,引导社会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全面推进节电工作。

四、政策与扶持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节电改造工程,支持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各地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节电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节电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国家明确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经省、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确认,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等部门要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耗电(能)行业的发展。

(四)大力支持绿色照明、冰蓄冷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集中供热示范项目。

五、监督与考核

(一)各市、各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的节电工作目标和计划,年底检查执行情况。

(二)节电改造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当地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分析报告。

(三)各级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节电改造项目节电绩效的监测(审计)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结果)。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及其他资料对节电项目进行验收,对节电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用电企业(单位)的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对单位产品电耗超过国家限额或违法、违规用电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题词:电力节约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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