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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介

发展历程

2021年9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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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促进

  • LCC-A品种:促进剂 容量:20kg/包
  •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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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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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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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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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快速卷帘

  • 6m2
  • 13%
  • 天津市科纳门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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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LCC-D品种:促进剂 容量:20kg/包
  • kg
  • 长风
  • 13%
  • 上海长风化工厂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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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CEK-12品种:促进剂 容量:25kg/包
  • kg
  • 长风
  • 13%
  • 上海长风化工厂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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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75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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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00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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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75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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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30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00(m)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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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快速卷帘

  • 6m2
  • 9樘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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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艺术栏杆

  • 4.18×1.5-长度:4.18高度:1.5 锌合金
  • 7771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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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 可回复和处理游客意见和建议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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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耐磨橡胶板

  • 用于宾馆,体育场所,工矿企业
  • 5872kg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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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真空橡胶板

  • 8390kg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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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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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献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格式:pdf

大小:435KB

页数: 2页

“三旧”改造,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对布局不合理、配套不完善、使用效率低下的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进行再开发,通过内部挖潜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流动、循环利用。“三旧”改造在广东试点近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土资源部已明确提出要巩固和扩大“三旧”改造试点成果。分析研究广东的做法和政策.可以为重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435KB

页数: 11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 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12? 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 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 3 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 得明显进展。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 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 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 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 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 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 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介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市政府每年从年产值超过10亿元且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命名“宜昌十强建筑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强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2.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宜昌建设总部的应优先供应土地;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2019—2021年每年实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超过300万元的,2019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进行奖励,2020年、2021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2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加强与中央在宜企业的联系。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在宜建筑央企联合本地企业以EPC、PPP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5.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全市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省级高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实施地方供热工程,推进华润等发电企业剩余热能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磷石膏建材环保标准、产品质量,着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7.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5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支持市政公用、公路工程类的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尝试开展跨专业相互提供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0.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探索实施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网上异地评标。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1.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诚信与失信记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3.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14.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

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 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人社局)

17.加快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18.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宜昌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宜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宜昌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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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通过

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20年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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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力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

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开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八)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供地政策,抓紧制订《辽宁省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底前,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十)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

国有土地需确协议出让的,其价格不得低于《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和宗地规模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擅自改变或擅自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控制开发建设周期,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对已供土地,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从今年起,我省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全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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