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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业务学习。要认真学习涉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复工复产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和湖北省出台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等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的政策精神,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办证、纳税、财务申报、社保缴纳的影响。
二、规范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或行政审批事项(如注册建筑师)作为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评比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等),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审查等审核环节。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证照。
三、妥善处理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时要正确对待、冷静处理、认真核查、正面回应,回复异议时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因对异议不答复、不理睬或不正面回应异议事项、回复不负责不认真造成有效投诉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将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实行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首违不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举报、投诉等不良后果的进行量化记分和通报批评,对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项目终止、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举报、投诉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应该是不可以的。
这个法律没有要求,只是说不能强迫业主按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故不需要。但是现在有些大的单位也在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选择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机构由哪个代理机构进行呢,再招一个招代...
编写ppp项目所有招标文件,招咨询机构、招社会资本方的招标文件
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近年来,招投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目前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浅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那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规范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就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内容的行为。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一些现象都与招标行为不规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2021年5月,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个人发布租赁房源不得超过10套。
《通知》指出,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息核验,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与此同时,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
此外,对于租赁房源发布的核验要求,《通知》明确,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否则不得发布;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2100433B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行为的通知
渝建发〔2015〕5号
为使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促进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完整,更好地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和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平台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简称:市四站一室一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信息的核准和发布,指导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使用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包括信息征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以及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等。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统一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二、明确发布内容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分为获奖信息和不良信息两大类:
获奖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发文表彰、奖励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规范发布流程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遵循“谁决定、谁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流程: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经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核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一)获奖信息发布
1、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和市级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抄报,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获奖主体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或认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收件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二)不良信息发布
不良信息分为建筑执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事故通报、清欠通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7个类别,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准发布(详表附后)。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报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市场主体在取得相关决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受理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三)信息审核要件
发布奖惩信息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上传生成电子档案,予以永久保存:
1、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2、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文件等;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上传资料的单位负责核对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传后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奖惩信息的审核依据。
四、规范发布期限
(一)获奖信息
经审核发布的获奖信息,除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情形被变更或被撤销外,予以永久保留。
(二)不良信息
1、行政处理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一年,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应自处罚决定执行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2、市四站一室按职责分工制定各类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和整改要求。
3、发布期限届满后,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自动予以记录:发布期限已到,撤销不良记录。
发布期限内申请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的,由不良行为的主体提出申请,经原作出决定单位按整改要求核验达到撤销条件的,向工作对应的市四站一室提出撤销核查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撤销不良记录,并由原作出决定单位出具撤销不良记录的文书,同时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予以记录:整改合格,撤销不良记录。如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缩短后的发布期限最短不应少于6个月。
4、不良行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经作出决定单位向市四站一室提出延长不良信息发布期限的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其不良信息发布期限。不良信息发布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被处罚或处理主体清出建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凡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分的奖惩信息,均可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中查询;已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按程序审核发布的奖惩信息,在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时不再重复申报审核资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诚信评价项目库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2〕276号)和《关于报送企业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通知》(渝建〔2012〕482号)要求,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或通报时,应抄送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建筑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三)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建筑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抽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对应该发布的奖惩信息及时申报。
符合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应予以加、扣分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抄告表》,由市交易中心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电子数据由市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