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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规、制度,加强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管理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
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
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
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在开展预评价的工作中,建设项目法人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预
评价机构承担预评价项目,积极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鼓励预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
进预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四、已获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的预评价机构,
要强化质量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的评价技术,不断提高自
身的技术服务能力,按照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做好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五、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0年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24
【颁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
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
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00]
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预评价审查和验收 服务单位潜江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监察规定》、《安全预评价导则》 服务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
安监管办字 [2001]3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工作,是建设项目做 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 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 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关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具体 体现。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0]6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生预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规、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管理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 评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 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 《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
(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 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 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应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并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条 预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预评价资格证书》年检为不合格:
(一)转借《预评价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预评价工作的;
(三)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预评价工作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预评价报告书,连续二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委托预评价工作的;
(六)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 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它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文件已作废)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 定》 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