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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09]104号)要求,加强雷电灾害天气的防范应对,切实做好建筑工程防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范雷击灾害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防雷避险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警惕,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防范强暴雨、雷击灾害的意识,把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防雷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轻因雷电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积极行动,开展防范雷电工作安全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并督促建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迅速开展一次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安全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规范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各在建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防雷设施和防范措施进一步进行认真梳理和自查,逐一分析薄弱环节、查找和排除安全隐患,要重点检查防雷安全设施、隐患排查、预警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关键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坚决予以整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严格落实各项防雷要求,确保防雷避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管理,全面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明确责任,做好雷电灾害预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建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暴雨、雷电灾害防范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把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避险措施分解落实到施工工地、班组和每个施工人员,制定和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和防雷电措施,加强日常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暴雨、雷电天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基坑支护、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及各项临时设施等极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要做好测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施工现场内的塔吊、龙门架、外用电梯等机械设备,以及钢管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金属结构,必须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道路、机械设备基座、脚手架基础、深基坑工程等要有合理有效的排水措施。暴雨、雷电天气前后,需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及塔吊、外用电梯等施工机械设备和现场施工用电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隐患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要加强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和监护制度,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制定应急措施,消除和避免雷击引发的火灾。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与防雷是施工现场用电基本保护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施工企业要以职工宿舍、临时工棚、设备配电及临时照明线路等为重点,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加强现场用电管理,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用电防雷接地和防雷装置设置。完善各项技术保障措施,杜绝电线乱接、乱搭、接头松动、裸露等现象,漏电保护器参数要匹配,动作要灵敏可靠。在雷雨恶劣天气,应注意检查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性、可靠性,除必要的照明、排水、抢险等应急所需外,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停止任何带电施工作业。

四、加强防范和预案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故

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防雷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增强执行规范的能力和自觉性。广泛开展监理和施工人员防雷知识培训,做到人人了解雷电危害,人人掌握避免雷电危害的方法,切实提高防雷意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暴雨、雷电天气必须停止高空作业、野外施工用电等影响安全的施工作业;制定和完善施工现场雷电、坍塌以及恶劣天气下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雷电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被雷击后基本救护和自救知识的培训,增强救护和自救能力,减少伤亡事故。

二○○九年八月七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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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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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防范雷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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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 作的紧急通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 生产工作,根据台建规电 [2007]5 号文件及有关要求,确保 过一个愉快、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认真做好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开春运高峰,提早 安排农民工返乡,同时要为农民工全额发放工资。 2、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检查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 和防火设施的状况, 春节期间关闭工地大门, 切断施工电源, 消除各类隐患,近期要特别做好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 坑工程、起重机械等重大事故源的监管, 落实预防高处坠落、 重大坍塌事故等各项措施,严防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的发生。 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对建筑工地的 民工宿舍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安

[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0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今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5万套,基本建成4.02万套,入住3.15万户。截至4月底,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1.79万套,开工率21%,同比下降11%;基本建成0.35万套,完成率9%;入住0.49万户,完成率13%。工作进展情况与省委省政府中期考核“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切实抓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开复工,切实加快工程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逐个列出未开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等形式,将“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建立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台账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号)要求,每半月更新一次项目台账,及时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进展、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等情况。对今年未上报和经审查需修改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报审工作。

二、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5%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作为今年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健全轮候制度;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对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竣工交付。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取消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棚改货币补偿不超过总投资40%的比例限制。各地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等地区,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壁垒,今年争取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房面积6%以上。

四、深化改革,健全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情况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归纳总结“两房”并轨运行的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完善“两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对历年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推进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产权比例和上市交易条件等。要进一步加快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在9月底前摸清竣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丘、分户等情况,形成房屋测绘成果。要在年底前完成已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确认和发证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今年起,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青财综字〔2015〕733号)要求,对本地区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分级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今年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总额进行核定,并继续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六、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和实际工作进度要做到同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及实施意见,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梳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分配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并于6月底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和棚户区改造的底数,对城镇居民住房保有量进行调查摸底。要开展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加大力度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要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6月15日前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附改造项目清单)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运营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组建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借鉴外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上的典型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育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创建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

九、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对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并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腐败违规问题发生。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中期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对今年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担负起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毫不松懈地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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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房〔2015〕25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全国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张建民副省长汇报了会议精神,下发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老楼旧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青建房〔2015〕209号),各地根据要求迅速开展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好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建办质函〔2015〕6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5〕652号)要求,现就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国内近期发生的房屋垮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对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高度,加强对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排查整治方案,确定排查整治范围、内容,明确排查整治方式和时间,落实保障措施,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要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开展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成立情况书面报我厅。

二、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和管理工作;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点安排好保障性住房安全排查工作;各地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好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杜绝出现新建危楼情况。排查整治的重点为:城市建筑年代久,特别是1990年之前建成、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且未改造的危险房屋,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城乡结合部违法违章建筑。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瞒报、漏报、错报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相关数据,再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排查成效,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逐一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加强跟踪监管,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发生。对需要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对于基层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一旦发现险情,必须及时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

四、注重梳理总结,做好迎接专项巡查准备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梳理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及时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不足,不断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10月底前对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赴我省各地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项巡查。巡查主要内容:(1)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2)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和项目台账建立情况;(3)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情况;(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方式:巡查工作按照全面掌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走访等方式进行。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情况增列为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内容。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5〕256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监督执法检查汇报材料中增加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内容,提供部署排查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数据。请各地务必于8月底前向我厅填写上报《2015年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检查表》(见附件1)、《2015年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巡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以供巡查工作组和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组查阅,上报数据将作为省厅安排危房改造的重要依据。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专人配合做好专项巡查工作,填写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巡查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3),于2015年7月28日前报我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聂建文 联系电话:0971-6156965

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蒲正鹏 联系电话:0971-6146257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刘增伟 联系电话:0971-6138007

附件:1、2015年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检查表

2、2015年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巡查项目信息表

3、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巡查联络员信息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4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青建房〔2015〕255号危房排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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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的辐射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维护稳定会议要求并结合我省环保实际工作情况,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迎国庆60周年、保全省辐射安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使用单位,要提出如下安全防范要求。

一是落实法人辐射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保障进行承诺(见附件),并于9月10日前报县(市、区)环保局备案。

二是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须将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封存,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保管场所24小时监控制度。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巡查制度。

三是对已经批准移动使用工业探伤机、黄金成色分析仪等含源装置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必须跟班作业,由3名以上保安人员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

四是辖区内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应急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辐照装置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辐照装置停用期间须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

五是医疗单位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

二、落实“零报告”和辐射环境监测制度

从9月10日起,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要求各辐射工作单位须于每日15时至16时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报告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由辐射安全负责人每日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登记备查;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应急预案,核实现场情况,逐级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展辐射安全检查。要通知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落实单位内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立即开展辐射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有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从9月1日起,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省环保厅组织对重点涉源单位进行抽查。

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环保局,并落实到所有涉源单位。

附件:国庆期间辐射安全工作承诺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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