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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整体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水平和能力,按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省开展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重点是近年来监督检查存在严重问题、检测数据上传明显偏少或数据有明显问题、检测不合格报告偏少、社会反映差和群众投诉较多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当前达到资质条件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要求,抽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及我省检测管理有关要求,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等。
(三)检测工作质量。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测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四)信息化应用。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冀建质〔2012〕568号)要求,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管理软件与省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检测人员应用检测管理软件以及检测数据上传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按照各设区市自查与省厅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检测机构要进行自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检查结束后,省厅抽查每个设区市1/3检测单位,共抽查约100家,其中突检20家以上。抽查以使用功能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和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为主。检查采取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根据检测报告追溯检测机构,现场查验资料形式,并抽查检测人员实际操作。
四、工作安排
(一)8月31日前,各设区市完成对本市、检测机构的检查,并向我厅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根据检查内容进行分析)、处罚及整改情况、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9-10月份,省厅派出检查组,抽查各地部分检测机构,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印发检查结果通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未取得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记录表(场地、设备、人员、资料抽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 2100433B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附件: 第三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砼专项实验室)资质审查意见公示表 序号 所属市州 单位名称 单位...
、具体检测包含内容、费用、价格、违约处罚、
一、检测范围 1.混凝土、砂浆、水泥土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抗压、抗折、抗渗等 2.钢材(原材、焊接、机械连接)类力学性能检测 3.砂、石原材料检测 4.水泥、石膏等水硬性胶凝材料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 员 情 况 取得岗位证书 人数 工程师人数 高工以上人数 机 构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质 量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所学专业 所学专业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册职业人员姓名、类 别及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资质类别 仪器设备总台(套)数 房屋面 积 (m2) 实验室面积 标准养护室 面积 二、持证检测人员 序号 姓名 职 称 证书编号 学历及所学 专业 检测年限 三、主要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台 购置日期 检定状 态 主要 检测 参数 监督检查记录表 存 在 问 题 处 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现将2019年度对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设立固定试验场所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方式
采取以双随机检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为辅、内业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含:检测标准(方法)、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样品管理、现场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含检测数据溯源、检测数据上传、不合格事项上报、检测报告更改、报告台帐和档案管理等);
(三)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情况;
(四)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水电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查;
(五)检测机构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点检查机构范围
(一)我市监督抽测业务的中标检测机构;
(二)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检测机构我委将加大检查频次及执法力度:
1.各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机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按要求整改或相同问题屡次出现的检测机构;
3.被举报、投诉的检测机构;
4.不配合、阻挠检查工作的检测机构。
五、检查问题的处理
在双随机检查中,如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检测规定行为的,我委将按有关规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人员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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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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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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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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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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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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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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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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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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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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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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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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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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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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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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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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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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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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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2013]5号)安排,为做好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决定开展城市照明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标准情况;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节能管理、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改造实施情况;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城市照明节能专项监督检查中所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两个组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对各设区市、省管县级市(定州、辛集)、部分县级市和县(武安、沙河、冀州、泊头、宣化、宽城、抚宁、迁安、三河),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范围(附件1)通知所辖县(县级市)备检。
(二)请被检城市按照通知附件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备检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三)请被检城市确定联系人,及时与省厅检查组取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0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