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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切实加强2012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及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化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组织开展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登记、汇总、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认真复核尾矿库泄洪能力,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及早降低库内水位,并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二是检查尾矿坝坝体稳定情况,以及处置主坝、副坝、拦水坝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情况。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与设计符合情况,汛前维修和疏浚情况,以及处置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隐患情况。四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事故查处及其问责。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尾矿库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
【颁布时间】20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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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桂安委〔201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66号)要求,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 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10〕 15 号)要求,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 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由于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汛期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 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 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结合继续深入开 展“安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2〕55号)和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暑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委办〔2012〕14号),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时机,现就加强暑期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早计划、早布置、早落实。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部署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落实到具体人员,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暑期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专项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全面、细致、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扎实推进“打非治违”行动。一要加强对塔机基础、龙门架基础和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二要加强对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管沟开挖和支护,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三要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四要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等。五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宿舍、办公室、仓库以及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宿舍、围墙倒塌事故。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及时督促整改,该处罚的要依法严厉处罚。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作业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同时,要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强化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暑期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及时掌握灾害天气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对于重点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专门防汛应急抢险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做好汛期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一旦遇有灾情或险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准确上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又正值高温酷暑和施工高峰期,为切实做好这一时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汛期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汛期是高温、多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的阶段,易引发建筑施工坍塌、中暑、雷击、触电以及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施工安全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健全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部署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好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逐级落实到具体人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专项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加强对塔机基础、龙门架基础和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力度,防止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坍塌事故。二是加大对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管沟开挖和支护,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土方坍塌事故。三是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防止因滑坡造成伤亡事故。四是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五是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宿舍、办公室、仓库以及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宿舍、围墙倒塌事故。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及时督促整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进一步深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强暑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力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努力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降温资金和物资,及时购置、配发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符合要求的清凉饮料。要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同时,要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和作息时间,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及时掌握灾害天气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对于重点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专门防汛应急抢险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汛期、暑期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汛期、暑期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