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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办发[1988]111号

【发布日期】1988-12-10

【生效日期】1988-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8〕1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园林绿化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系从事专营或兼营园林绿化的施工队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队伍,均须遵守本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系指在风景区、城镇公共或专用绿地、庭院等栽种树木、花卉、地被植物,铺植草坪,以及建设园道、园亭、园桥、水池、假山、石桌、石凳等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我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对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检查监督园林绿化施工经营活动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会同建设银行审定园林绿化施工预算;

(四)负责对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登记,发放资质审查合格证;

(五)编制和修订贵阳地区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苗木参考价格表。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商、税务、建行、审计、司法、物价、交通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能独立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机构;

(二)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自有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核算办法和管理章程;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第六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按其技术资质、规模、经济力量,分为一、二、三级,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队伍,应有两名园林绿化工程师,一名土建工程师,一名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50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二级队伍,应有一名园林绿化工程师,一名土建助理工程师,一名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30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是10万元。

三级队伍,应有一名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一名土建技术员,一名会计员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15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2万元。

第七条各级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营业范围:

(一)一级队伍,可承担任何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二级队伍,可承担总造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队伍,可承担总造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一般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组建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批文和开业报告到市园林局领取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后送市园林局审核。合格者,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本规定公布前成立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均按前款规定补办《资质审查合格证》,更换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本规定组建和更换证、照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不得经营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外地进入我市经营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县以上园林绿化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外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地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当地县以上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五)技术人员、来筑法人证明和职工工作证、花名册。

第十条外地施工队伍负责人须持本规定第九条所述证件,到市园林局登记审查,合格者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按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0%向市建行缴存在筑经营押金,缴存单位不得挪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园林局出具证明,再由市建行退还本息。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的施工队伍,必须在市建行开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均须到市园林局办理监理手续。未办手续的,市建行不付工程款项。

第十三条为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外地所购苗木必须持有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随时接受市园林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及统计报表,工程完工须通知市园林局、建设单位、市建行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伤亡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向市园林局按项目缴纳综合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合同及预决算审定费)。贵阳地区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外地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2%缴纳。

第十七条坚持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越级承包和非法转包,严禁偷税、漏税及少报、谎报利润。

建设单位不得向无证或越级承包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发包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照、银行账户,代签合同,非法转包渔利,挂户坐收管理费。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园林局及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凡无证照擅自承包工程任务的,责令其停工,所签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500元至5000元;

(二)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除责令听候查处外,并罚款500元至3000元;

(三)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为无证照者提供证照或银行账户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500元至5000元。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内容除含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审查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经营作风等。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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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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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铁树

  • 1.种类:铁树 2.胸径:8-10cm 3.株高:300cm以上 4.冠幅:200cm-300cm
  • 千雅园林
  • 13%
  • 温江千雅园林(南充有园林)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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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0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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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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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600×2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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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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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000×2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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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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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400×2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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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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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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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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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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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中速、安装高度为200-250m(含250m)
  • 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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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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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园林绿化

  • 园林绿化
  • 202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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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队伍模块

  • 1.名称:机构队伍模块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XLZS 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详见《二、项目建设要求》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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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 仁面子 胸径35-40
  • 2株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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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青枫

  • 胸径15-17cm,高4米,冠3米,全冠
  • 6株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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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 仁面子 胸径35-40
  • 2株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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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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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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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4KB

页数: 1页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是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仍有诸多实际问题摆在眼前,阻碍城市园林建设发展,亟待我们给予解决。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探讨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探讨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探讨

格式:pdf

大小:104KB

页数: 1页

文章介绍了园林绿化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从定好点、栽好苗、浇好水3方面论述了绿化工程施的要点。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

【发布日期】1993-07-17

【生效日期】199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气管理,保障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煤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煤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贵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煤气的安全监察工作;贵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煤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全市煤气由贵阳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煤气的供应,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应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的企业用户。

第五条城市居民应爱护煤气设施,煤气用户应做到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按时缴纳煤气费。

第二章 供用气管理

第六条煤气公司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建设和供气计划,编制年度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供气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并与煤气公司签定供用气合同,取得《城市煤气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煤气。

用户变更时,凭身份证和《城市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禁止私自转让、出售《城市煤气使用证》。

第八条煤气公司应按表计量,对用户实行定量供气,超量累计加价收费,严格执行查表收费制度。

煤气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由煤气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户应正确使用煤气用具,爱护煤气计量仪表。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煤气公司应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认为煤气表有误,可向煤气公司申请校试。校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校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其误差因煤气表质量造成的,由煤气公司无偿更换新表,并退还试校费,超出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如因用户使用煤气不当造成的,费用由用户自负。

第十一条严禁煤气用户改变室内煤气设施、煤气计量表装置接头;严禁伪造或启动铅封印记;严禁盗用煤气。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期缴纳煤气费,逾期不缴者,每超期一天,加收当月煤气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煤气公司应建立各类用户档案,做好供气服务工作,保证煤气正常供应。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煤气公司负责城市煤气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五条凡在煤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煤气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煤气公司,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煤气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应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煤气公司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安装的煤气设施。

第十七条煤气公司应在煤气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或移动。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盗取煤气设施;严禁在煤气设施及其安全隔离间距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煤气管道两侧1.2米范围内栽种树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十条煤气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煤气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煤气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对全市煤气设施及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煤气操作的工作人员,须经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凡投放本市场销售的煤气燃具,须经市建委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符合我市煤气使用要求的,由市建委发给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用户在煤气设施使用前,应由煤气公司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如因用户自行点火发生的事故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煤气公司因检修等原因停气,须将停气和恢复供气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如因紧急情况,可先停气,再通知用户,但任何情况下恢复用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严禁在夜间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煤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质;严禁将有煤气设施的房间作卧室、洗澡间。

(二)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严禁将户内管道作为家用电器地线使用,或者擅自砌入墙内、坑内、柜内;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设置火炉、电炉和使用其他明火;严禁在使用煤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三)严禁向煤气管内充入气体、液体或其它异物;严禁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四)连接灶具的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五)发现煤气设施漏气、堵塞、损坏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煤气公司有关部门,严禁用明火试漏。

(六)用户应严格按照《煤气安全使用手册》要求使用煤气。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现煤气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煤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二十八条煤气公司应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二十九条因煤气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由煤气公司报请市建委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处理事故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因设计、施工或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造成的事故,由设计、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

(二)因用户违章作业、自误性操作或违反《煤气安全使用手册》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用户负责;

(三)困施工单位、个人作业影响或损坏煤气设施造成的事故,由施工单位、个人负责;

(四)因违法建设、违章堆放造成的事故,由违法、违章者负责;

(五)因人为破坏、盗取煤气设施造成的事故,由行为人负责;

(六)因煤气公司管理不善和处理不及时造成的事故,由煤气公司负责;

(七)因煤气工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煤气公司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因两个以上部门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应分清责任,共同承担;

(九)因不可抵抗的灾害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部门按非因公事故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煤气公司有权加以制止,通知用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煤气公司报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停止供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市建委有权加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煤气公司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破坏、盗取城市煤气设施,阻碍煤气公司检修、抢修煤气设施和阻碍煤气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以权谋取私利的,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煤气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煤气设施,是指气源厂以外的储配站、调压站、煤气主干管、中低压管、庭院管、户内管、凝水缸和盖、阀门、阀门井和盖、阴极保护设施和保护测点、配套的通讯及监测仪器、煤气计量表、煤气设施统一标志、煤气用具等。

第四十条市建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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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做好施工队伍选择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做好施工队伍选择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 选好施工队伍尤为重要。建设项目应普遍实行招标制, 通过招投标尽可能选择专业队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现行专业质量标准、操作规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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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文件来源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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