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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出让基本信息

国有土地出让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出让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国有土地出让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账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国有土地出让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账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②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③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④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⑤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⑥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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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土地

  • 60×40品种:其他琉璃瓦饰;规格:60×40;
  • 壹瓦
  • 13%
  • 壹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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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输入输(暂估)

  •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25+1×16,备注:负一层消防控制室
  • m
  • 国产
  • 13%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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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输入输(暂估)

  •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50+1×25,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 m
  • 国产
  • 13%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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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风式室内机

  • GMV-NR28T/D
  • 格力
  • 13%
  • 成都市恒庆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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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风式室内机

  • GMV-NR36T/D
  • 格力
  • 13%
  • 成都市恒庆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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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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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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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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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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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铁氧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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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地

  • 240×60×60
  • 1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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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混凝土地

  • 尺寸:330×315,外宽315mm、内宽260mm
  • 1m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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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规格:600×400mm,均采用pvc材质精制而成、仿真微缩内容完整充实、紧扣教材.包括:冲沟、河谷、黄土梁、黄土茆、川、窑洞及人工改造的平原、梯地(在茆上有同心园梯地)
  • 1件
  • 1
  • 国产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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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耐磨混凝土地

  • 1、部位:坡道 2、50厚C25彩色耐磨混凝土面层(内配6@200双向) 3、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
  • 1200m²
  • 2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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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混凝土地

  • 50mm厚C30耐磨混凝土,面撒5-7厚金属耐磨材料
  • 20000m²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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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出让范围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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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词目释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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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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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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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商品房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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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文献

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格式:pdf

大小:654KB

页数: 1页

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_0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_0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_0

格式:pdf

大小:654KB

页数: 2页

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 /双击可除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 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 通知》和《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我县境内有偿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一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 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 费和净收益; 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 /双击可除 (二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 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 (三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指定的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简介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出让规定和基础资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注明退件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要求。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去函(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规划局仅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不受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四)出让地块需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的,拆迁量由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评估中介单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出让地块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

(六)对符合出让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召开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集体研究。

(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在听取中介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地块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后,对地块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保证金数额、出让条件、缴款期限等进行明确。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确定的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的土地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挂成功后,竞得人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初须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土地按计划、分时序进行。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出让计划下达出让土地任务,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的申请和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转变观念,努力筹措房屋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资金,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净地”出让。今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净地”拍卖方式,以实现土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四)加大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力度。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2,其余县(市)须大于1。

(五)加强产业园区用地监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产业园区,要结合园区规划,从建设时限、指标、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方面,抓紧制定《园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用地绩效考核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于2012年9月底前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10月起,方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处置申请。

(六)加快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涉及土地价格和出让条件的,或已使用但还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于2012年9月底前提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依据,再提交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统一研究。

(七)强化土地权属管理。属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地块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除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征地补偿资料外,还需对出让地块已征为国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等土地权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以“现状”方式出让土地的存量国有土地,应对出让地块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达成拆迁安置的初步意见,原则上应将出让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收回。若原土地使用权人数量多且土地权利证书统一收回困难,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提交出让地块为国有土地、已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处置的承诺,并负责土地处置后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加快土地出让步伐。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为提高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性,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已出让土地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分配出让收益;市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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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简介

一、为确保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律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统一实施,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西秀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资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果树管委会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黄果树管委会,由黄果树管委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管委会统一实施,并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 各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分别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三、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公开进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

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具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土地使用红线控制图,国土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国土部门按照依法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交易。确实不能招标、拍卖、挂牌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协议出让。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区人民政府同意,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开发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送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过去在企业改制中未按本意见进行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已经处置的不再追究,但应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土地资产处置于续;还未开始处置或者未处置完毕的一律停止,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擅自处置土地资产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国企改革改制中因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企改革的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办理。

八、各县应按照《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将待开发的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综合开发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西秀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市人民政府统一储备。储备土地产生的收益在市、区两级合理分配。

九、企业改制改革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该地块范围及面积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置;对地块范围及面积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先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周围土地整合后统一出让。

十、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处置被执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将该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市、县(管委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 拍卖、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该地块的处置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则应由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储,不得单独处置。

十一、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实施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违反本规定擅自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的,视为非法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上缴财政。改变合同条件的,须依法定程序报批并重新核定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十三、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应货币化,坚决杜绝“实物地租”。实行土地出让金和工程结算货币化,不得用实物形式支付土地收益(包括用修路、建房等形式代替土地出让金)。

十四、对参加过竞买(标)且取得土地使用权,又不能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标)人,不得参与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

十五、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长期欠收、缓收或漏收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比照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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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乱象丛生 近20万亿元土地出让金不明踪迹

13年增长超30倍,具体开支竟是“糊涂账”——

日前,全国将首次针对土地出让金展开大范围审计的消息引发关注。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年收入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财政“半壁江山”。去年,有些省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甚至超过税收收入。正在各地铺开的土地出让金审计,被寄予“摸清家底”的众望。

巨额出让金将被“翻老底”

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款从2001年的1296亿元,到去年首次超过4万亿元,13年间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达19.4万多亿元。

湖北省人大代表王培树说,每次开地方“两会”,针对全省上千亿元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情况,政府都没有专题报告,也没公开说明,最多只在财政预算中有个笼统总数,没法详细了解。

事实上,判断土地出让金是否合理使用,并非无规可依。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等方面。

据财政部公布数据发现,最近5年间,国有土地出让金支出总额达13.49万亿元,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三项占比超过八成。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只能看出全国土地出让金开支大体走向,在基层实际情况中违规使用并不少见。审计署曾在2008年和2010年先后公布对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的审计调查结果。2008年公告显示,11个城市违规使用出让金83.7亿元;2010年公告显示,抽查的13个市有7个市支出2.1亿元,用于弥补国土、城建等部门工作经费不足;有4个市违规支出2.38亿元,用于建设、购置办公楼、商务楼等。

记者采访发现,尽管各地土地出让金收支大多增长迅猛,但能把这项“政绩”说清楚的部门和干部却“很难找”。少数基层干部透露,土地审批和出让金征收由国土部门管,开发整理和招拍挂归土地储备中心,资金管理在财政,“具体收了多少,怎么用的,只有部门一把手和具体经办人说得清楚。”

“土地账”成“糊涂账”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高歌猛进”,推动土地出让金“水涨船高”。江西、四川等地公布的2013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显示,有些省份去年土地出让收入,已接近甚至超过税收收入。

巨额的土地出让金,除偶尔接受审计调查外,通常情况下处于地方“自己管自己”状态,这令“土地账”难免成为一本“糊涂账”,由此滋生四大乱象:

做高成本。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需按比例提取用于教育、农田水利支出,还需与上级财政分成。因此,一些地方为减少收益部分固定支出,拼命做高土地出让中的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成本,极端情况甚至能将土地出让做成“负收益”。

体外循环。尽管国家要求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署2010年的审计公告却显示,11个市的674.8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征收总额的20.1%。

武汉市近期审计查出,当地一家科级事业单位,将属于土地出让金性质的项目建设用地补偿资金,存入自行开设的11个银行账户内,两年来沉淀资金9.8亿元。

侵占挪用。有的地方土地出让金账户长期脱离监管,直接成为少数主要领导的“私房钱”,随意侵占挪用。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就曾将无偿征用的土地转让变现,侵吞土地出让金1018万元。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的武汉市新洲区原区委书记王世益,被查出从土地出让金账户中,支借1亿多元资金给4家民营企业使用,建立“官商联盟”谋取私利。

减免寻租。一些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开发商只缴纳保证金就开始用地,余款长期拖欠不缴,或能协商减免。贵州省一位基层干部表示,减免土地出让金一方面是为吸引客商投资,另一方面怎么缴、减免多少都是主要领导一句话,里面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

土地财政“依赖症”亟待破除

土地出让金收支“顽疾”为何屡禁不止?湖北财政系统内一位负责人说,因土地出让金属于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其收支预算编制无需通过人大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可执行,“土地收入开支多处于封闭运行状态,违规操作的弹性空间很大。”

土地出让乱象丛生,背后折射出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专家介绍,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收入有限,土地收益往往被用于地方财政“补窟窿”。“这次土地出让金审计将对地方财政‘摸清家底’,为下一步财税改革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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