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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条 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经济适用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所需资料(复印件须提供正本核对): 1、权利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用地批文或土地证;3、房产证及房产平面图复印...
你的土地使用证到期,你只要带起你的证件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续办就可以的啦...希望可以帮助你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第一,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镇土地管理,依法管地的重要手段。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凭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政府部门,只有做好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才能保证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达到“持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的。
第二,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私有化进程的加快,购房己成为城镇居民一项重要的投资。土地价值作为住房价值的一部分在不同地段的房价中显露无遗。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都要领取土地使用证,以保证自己在开发期间的合法权益。土地登记部门对最终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权利人服务的实际行动。
第三,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规定,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条件、也是城镇住房拆迁补偿不可缺少的要件。
第四,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税提供了依据。中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11月1日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994年1月1日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都是以土地面积、等级、价值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土地作为不动产,其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登记的内容除权利人外,还包括土地面积、用途、等级、价值等因素,这些因素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不仅可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也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
一、个人商品套房:
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
(一)、协议转让形式: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单位用地:
(一)、协议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四)、国有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8、其他材料
(五)、集体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城市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农村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和主管部门认可意见
8、其他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百科名片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 (单位或个人 )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 受法律保护。 目录 办理对象 办理分类 申办程序 变更 重要性 登记意义 编辑本段 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 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生转移后的变更 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 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编辑本段 办理分类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原使用 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 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 ,或现在 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 居委会管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 / 1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规划局 规划用地条件 于行政大厅领取 地质勘探队 地安评 地震局 地灾评 确定所要开发地块(土地局) 环保局 环评 报纸公告( 20天) 文物局 国家安全局 区土地分局 领取《出让须知》 、填写《竞买申请书》 、《委托人协议书》等(土地局) 交纳保证金,获取竞买资格 挂牌 签订《成交确认书》 、《公证书》 交尾款、代征道路款(行政大厅办理) 持缴库收据、地籍调查(宗地图,地质五队出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金缴库收据 纳税单位组织代码证(加盖公章) 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 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缴纳契税、公证费 取得《契税纳税申报表》需 土地挂牌公告(报纸) 竞买须知 成交确认书(加盖公章) 规划用地条件 土地地籍资料(地籍调查证明亦可) 地籍调查(地质五队盖章) 、缴款(占地面积的 8%) 地籍处报审 拿土地证 附:契税缴纳流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河南天地之中实业有限公司却令人匪夷所思地建起了两栋30000多平米的办公大楼,违法建设时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谁在违法?谁又在渎职?
正在建设的河南天地之中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
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据反映人讲,他叫王恒祥,反映登封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项目(现改为河南天地之中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违法建设,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的事情。
2012年下半年,我们在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签订了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建设的劳务分包合同。该项目的开发商是河南天地之中有限公司,建筑商是武夷山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是徐建。听说这个办公大楼是河南天地之中和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合作的项目(建好后产业集聚区占一栋大楼、另一座属于河南天地之中公司),我们这帮农民工也非常放心,毕竟政府参与了这个项目,不会拖欠我们农民工工资。
2013年11月28日,这两栋楼的主体完工,按照合同,建筑商应该付给我们农民工劳务费,但在此时,我们却找不到徐建了。为了讨要我们的民工工资,我们只好到登封产业集聚区找劳务部李海乾部长。但他却一直不管不问,而我却受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殴打,并住进登封市人民医院。在我住院期间,工人们先到登封市劳动局,后到登封市人民政府讨要说法,但始终没有人过问。
没有办法,工人们为了讨要工资到省委信访局上访。登封市委副书记李金勇和李海乾从省委门口把工人们接回登封,但没解决问题。无奈,工人们再到省委上访,共计四次。到2013年年底才给我们解决了500万,而应该解决的是1300多万元。
2014年春节后,农民工们多次找李金勇副书记及产业集聚区领导未果,又到省委上访六次,仍没有结果。着急的工人们硬逼着王恒祥要钱,走投无路,只有到北京上访,前后去了两次。据王恒祥说:“第一次是李海乾把我骗回来的,说是解决仍没有结果;第二次上访,是集聚区冯建华书记把我们工人从北京接回登封的。之后,又分四次给我们解决了400多万,剩下的300多万至今也没有解决。更为令人气愤的是,产业集聚区采取十分不道德的手段把我们的活动板房强行移走,施工设备强行扣押,生活设施故意毁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之多。并在期间,不断群殴我们的守场工人。”
我们还了解到,这个项目没有合法的手续,没有国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是一个违法的工程。请求媒体采访,是谁允许这个违法工程开工建设的?拖欠我们的农民工工资啥时候给我们?因此,向媒体反映,希望曝光。
登封市规划局:规划局至今没有给产业聚集区“天地之中公司办公大楼”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封市住建局: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
2015年4月14日上午,记者首先来到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但因为相关负责人不在,没有查到登封市产业聚集区“河南天地之中福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在登封市规划局,记者查阅是否有规划手续时,被告知领导都不在,但过了不久,一位负责宣传的的同志给记者电话回复说,经咨询相关科室,规划局从来没有给产业聚集区“天地之中公司办公大楼”办过相关规划手续,也就是所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何没有办,是因为没有合法的土地手续。至于为何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南天地之中实业有限公司就建起了两栋办公楼?这位同志认为,这件事情需要找登封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因为执法权在产业聚集区,规划局只负责办证。
在登封市住建局工程科,该科室的同志也明确表示,没有给河南天地之中办公楼办过建筑施工许可证,问及原因,是因为没有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如果给天地之中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施工证,我们住建局才是真正的违法。“既然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是如何对该公司处罚的呢?”记者问。这位同志说,我们根本没处罚,因为该工程是产业聚集区的,他们级别比我们高,并且还是市领导负责,谁敢去处罚?这件事还是要到产业聚集区采访。
河南天地之中实业有限公司:我们不欠农民工工资,钱都给了建筑商徐建;建筑商徐建:建设方还欠我们许多钱,所以我没钱给工人付工资,建设方天地之中公司就应该支付农民工工资。
随后,记者又来到登封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采访。在管委会办公室,一位同志看过民工反映的材料后,对记者说,“你们去该办公楼四楼了解情况吧,大楼是他们天地之中公司建的,只有他们能说清楚这件事情的原委。”至于相关手续问题,这位办公室的同志只是称领导都不在,无法解释。
在登封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四楼,记者看到,河南天地之中实业公司就设在这儿办公。在该公司办公室,一位女同志拿着民工的反映材料请示该公司领导后告诉记者,天地之中公司不欠农民工工钱,我们把所有款项都打给了建筑商徐建,至于欠农民工的劳务费问题,应该找徐建了解情况。
针对建设方所说的情况,记者拨通了建筑商徐建的电话。徐建在电话里听到建设方的说辞感到非常生气。据他说,现在建设方河南天地之中实业公司还欠他许多钱,现在他已经无能为力垫资,更没有能力找钱给工人们发工资。徐建说,现在建设方不给他钱,他也没钱给工人,因为无论是建筑商还是劳务工人,都是给建设方干活的,所以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有建设方来支付。“如果建设方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给我了,我没有给工人支付民工工资,建设方可以起诉我。”徐建气愤地说。对于农民工说的还欠300多万工资,徐建表示认可。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河南天地之中实业有限公司却建起了两栋各16层建筑面积30000多平米的办公大楼,违法建设时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谁在违法?谁又在渎职?在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登封市竟还出现因违法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实属不该。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北京市建委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住宅质量保证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质量保证文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住宅使用说明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住房使用的说明。
甲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施工,尚未封顶。
1、下列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宗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办理抵押登记
B、该宗地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因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单独办理抵押登记
C、该在建工程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D、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法律规定。在建项目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可以办理抵押。参见教材P221。
2、对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B、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C、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时点的抵押价值,包含拖欠价款
D、要全面掌握估价对象状况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对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估价时,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时点的抵押价值,不含拖欠价款。参见教材P224。
3、若该在建工程已整体抵押,在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款的情况下,欲估算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测算结果应为( )。
A、抵押价值
B、处分抵押物时的市场价值
C、抵押价值-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及税费
D、处分抵押物时的市场价值-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及税费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注意事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处分抵押物时的市场价值-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及税费。参见教材P227。
4、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遵循谨慎原则,下列关于抵押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运用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B、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低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高估折旧
C、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不应偏低
D、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注意事项。选项B错误,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参见教材P22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