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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是河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0年08月16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原文

附件:

《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 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的精神,发现和梳理我省环境统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严肃查处环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环境统计能力、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各级环境统计责任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依法负有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三、检查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目标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20日前),主要工作内容:

1.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国统字[2010]38号、冀统法字[2010] 50号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列出自查的重点统计指标,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

抽查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检查省控重点污染企业、重金属污染、污染减排等方面。

1.各市要抽查2--4个所辖县(市、区),在组织对县级抽查的同时,要直接帮助并参与一至二个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其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省组成检查组对2--4市进行检查,根据各市提供的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价,重点选择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自查工作成效不显著、统计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的2—4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主要工作内容:

1.各级检查办对于自查、抽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提出相应处理或整改意见。

2.属于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自行纠正。

3.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尤其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检查。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2.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基层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省要不定期地派出检查督导组,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实地进行督导。

3.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谁出问题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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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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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公告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全面了解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去年公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等工作的开展,按照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50号)的要求,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河北省环境统计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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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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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三水区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水区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水区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95KB

页数: 10页

三水区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加强 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对于改善环境质量, 尤其是农村环境质量至关 重要。为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 规范 其环境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 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基本摸清畜禽养殖业 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 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遏制畜禽养殖污染 不断恶化的趋势,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推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 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促进畜禽养殖业 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体目标是: 2010 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区)的清 理; 2011 年年底前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 监管。规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件全文

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省统计局建立巡查员制度。开展巡查时,组成省统计局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统计局选调业务人员参加,也可从各设区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人员参加。

第八条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进行问卷调查;

3.召开有关座谈会;

4.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5.查阅有关资料;

6.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7.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后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意见书》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举报。省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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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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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建综[2001]255号

【生效日期】2001-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综[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现印发你们,自编制 2001年年报起执行。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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