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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劳务人员的培训及组织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劳务工人时,企业应直接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学校培训劳务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训学校的合格学员。

第五条 凡具备教学场地、设备、师资、实习基地的学校、大中型企业均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人的培训。

第六条 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实施。具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劳务工人必须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人员的输出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建筑劳务人员的筛选、组织、培训,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统一组织输出,并进行跟踪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建筑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发布供求信息,协调供求矛盾,监督检查建筑企业的用工。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比例的建设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确定劳务企业;其它投资形式的建设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选定劳务企业的地点由双方确定。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不得对建筑业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确定劳务企业活动收取交易费用。

依法确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备案机关或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确定劳务企业的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投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工程内容。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

第十一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分包劳务作业任务。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自有建筑劳务工人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十二条 选用劳务企业时,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查验下列内容:

(一)劳务企业资质及经营范围;

(二)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劳务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四)进入施工现场工人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是否按规定达到了100%。

第十三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持分包合同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分包劳务工程履约担保;劳务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分包劳务工程付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揽的劳务任务,不得将劳务任务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 劳务企业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对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建设工程劳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公布,接受劳务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发生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拖欠人工工资等情况,劳务企业应负直接责任。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合法用工、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务企业应当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本企业向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按月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保障所雇佣劳务工人权益的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企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劳务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劳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情况、劳务企业施工质量、安全、使用建筑劳务工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务企业的企业情况、使用劳务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及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应由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视为雇佣零散建筑劳务工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有该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劳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工人工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或与劳务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整顿,罚款,停止施工,停业整顿及降低资质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自有建筑劳务是指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管理处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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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发布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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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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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献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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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4页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质 [2005]475 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现 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 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 任的行为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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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1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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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二○○五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第六条 参加质量巡查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8年以上,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原则性、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的时间和区域,并定向或随机确定被巡查的工程。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第九条 被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机构,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条 质量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

(二)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质量巡查组将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被查工程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交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查处。质量巡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查处建议书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应按时向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向派出质量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结束后15日内,质量巡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质量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质量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巡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质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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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我厅反馈或咨询。

联系电话:0851—85360218,85360058,85360031

 

附件: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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