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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3年01月30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件全文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十一)标注申请用地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二)标注申请地块位置和用地规模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大厅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转政务大厅的,视为受理,政务大厅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主办处和协办处室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有特别情况的由厅长签发,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予以退卷。

第十六条 分批次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通过政务大厅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下列材料,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写组卷说明书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城市在申报用地时,上一年度征地率应当达到60%,供地率应当达到40%。

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抓紧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八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 依法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在扩权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书;

(八)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九)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一)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十二)标注申请用地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四)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五)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七)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八)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书;

(十九)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二十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十二)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二十三)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二十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二十五)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复印件(自行补充耕地的不要);

(二十六)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功能分区和用地合理性的说明;

(二十七)公路或者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或者铁路项目需要);

(二十八)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建设项目需要)

(二十九)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项目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十一)、(二十五)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二十五)项材料。

第二十条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由设区市或扩权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

按项目转用征收重点林区的林地的,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需提交国家林业局的审核意见;转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需提交省林业厅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大厅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各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起草相关文书的,视为受理,政务大厅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协办处室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六)地质灾害评估结果是否允许建设项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有特别情况的由厅长签发,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予以退卷。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通过政务大厅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发文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或者独立工矿区内,用地面积不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及时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土地转用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用地1年内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1年内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确需使用的重新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转用征收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规划用途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准;涉及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征地区片价图为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确保土地转用征收档案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文书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21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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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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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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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 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项目或通告 、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 广告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以下简称广告业纳税人 ) 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业纳税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发布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3〕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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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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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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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十一)标注申请用地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二)标注申请地块位置和用地规模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大厅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转政务大厅的,视为受理,政务大厅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主办处和协办处室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有特别情况的由厅长签发,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予以退卷。

第十六条 分批次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通过政务大厅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下列材料,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写组卷说明书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经市政府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城市在申报用地时,上一年度征地率应当达到60%,供地率应当达到40%。

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抓紧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八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 依法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在扩权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书;

(八)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九)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一)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十二)标注申请用地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四)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五)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七)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八)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书;

(十九)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二十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十二)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二十三)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二十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二十五)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复印件(自行补充耕地的不要);

(二十六)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功能分区和用地合理性的说明;

(二十七)公路或者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或者铁路项目需要);

(二十八)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建设项目需要)

(二十九)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项目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十一)、(二十五)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二十九)项材料。按项目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二十五)项材料。

第二十条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由设区市或扩权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

按项目转用征收重点林区的林地的,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需提交国家林业局的审核意见;转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需提交省林业厅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大厅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各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起草相关文书的,视为受理,政务大厅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协办处室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有无争议;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六)地质灾害评估结果是否允许建设项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有特别情况的由厅长签发,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厅长签发,予以退卷。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通过政务大厅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发文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或者独立工矿区内,用地面积不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 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及时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土地转用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用地1年内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1年内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确需使用的重新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转用征收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规划用途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准;涉及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征地区片价图为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确保土地转用征收档案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文书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21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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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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