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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将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预算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实现条例的立法目标;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带头遵守预算法律制度。要充分掌握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转变观念,把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条例严格遵循修改后的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更细更实的具体要求,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持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的规定,做好政府预算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做实部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转贷程序,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要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依法组织预算收入,规范资金拨付,持续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提前下达等工作;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条例有关预算决算公开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发现违反预算法和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条例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重新梳理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预算法及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将预算法及条例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条例的各项规定,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到预算管理工作全过程,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各地实施条例的情况,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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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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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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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文献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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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函〔2010〕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61KB

页数: 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r\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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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做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现就做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消化房地产库存的有效措施。农业银行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专门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购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农业银行搭建“农民安家贷”信贷平台,提高农民购房支付能力,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二、明确标准,做好“农民安家贷”业务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1年(含1年)的农民;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   (二)优惠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   “农民安家贷”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20%。利率在各地农业银行转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三)差异化收入证明认定   有雇主的,提供雇主开具的收入证明书;无雇主或无法出具收入证明书的,提供收入声明,并提供近期银行收入流水进行佐证;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书且银行收入流水不充足的,可由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同意为贷款追加提供全程保证担保的增信证明,作为依据。   (四)降低评分准入标准   “农民安家贷”贷款评分准入标准在普通居民购房贷款基础上下调100分执行。   (五)灵活还款方式及手续费减免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借款人可按照月、季、半年或按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还款频率。对借款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   三、加强联动,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银政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农业银行已就支持农民购房信贷工作达成战略共识。各地银政双方要主动对接,签署相应合作协议,结合地方特点,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展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银行等部门可联合建立“农民安家贷”服务团队,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购房农民相关金融服务。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住房金融服务,并适度增加当地农业银行为公积金贷款受托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趋紧的市(州),当地农业银行要主动提供融资服务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服务。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农业银行提供宣传便利,配合农业银行通过宣传横幅、平面广告、LED屏和网络等方式传递产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县域网点优势,开展集中宣传,扩大“农民安家贷”在农民中的影响。同时,加强贷款服务,让购房农民熟悉贷款流程,及时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通绿色通道   各地农业银行对符合条件农民提交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限时办结;要保障信贷规模,确保“农民安家贷”及时发放。   四、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各地要研究建立农民住房贷款担保机制,与当地农业银行对接合作,借助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贷款农民提供增信,使更多购房农民享受金融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二)强化风险监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保持与当地农业银行信息沟通。各地农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开发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楼盘销售价格合理性调查,重点防范项目完工风险和价格虚高风险。对不良贷款大幅上升,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区域,银政双方要会商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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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有关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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