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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发布日期为2021年05月31日。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通知内容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

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投资建设承建主体转变仅涉及产权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各投资主体应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请各地高度重视新能源并网消纳工作,会同相关电网、发电企业,科学规划,加强监管,简化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程序,合理确定承建主体,尽量缩短时间,以满足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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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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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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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献

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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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粤散办〔2015〕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事项未纳入我办权责清单。为明确转变职能后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办不再受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征求意见事项。各级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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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渝建发〔2007〕15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重庆市房屋建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水源平稳切换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南水北调受水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效益,健全完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稳步推动水源切换,保障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及配套管网安全运营,现就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水源平稳切换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引江水源切换工作

南水北调受水区尽快使用引江水,是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目前,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已完工的市县正在积极进行城市供水水源切换。但前期调查发现,部分市县在引江水源切换过程中存在从业人员技术管理水平不高、地表水厂运行调试不规范、配套管网冲洗检测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对此,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供水规范化管理、实现引江水平稳切换、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水源切换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操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强化供水企业指导和监管,全力做好通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通水后运行保障等工作,确保引江水源实现平稳切换。

二、做好通水前配套设施调试运行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供水设施已建成且具备通水条件的市县,要周密部署通水前调试运行工作,严格遵照《技术指南》要求,充分考虑水源变化对现有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带来的影响,坚持“厂网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通水前准备工作。地表水厂方面,要严格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备案号J967-200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逐一清洗和调试反应沉淀池、滤池及清水池等水处理设施,规范实施加药、消毒及反冲洗等操作流程,确保清洗及调试运行满足水厂供水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配套管网方面,要重点做好现有供水管网适应性评估,通过管网水质稳定性变化分析、管垢物理化学及微生物特征分析和管道模拟实验,综合评估管网适应性,可采取适当比例水源掺混方式实施水源切换。要重视管网改造和清洗工作,重点加强对水源切换后流速、流向等水力条件发生变化的管段改造和清洗,避免因管道沉积物和生物膜受水力冲刷脱落影响管网水质。要开展小区域内试供水,待水厂及配套管网调试运行稳定,且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达标后,方可大范围向社会供水。试供水和正式通水前,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设立服务热线及咨询窗口,及时、准确应对用户咨询。

三、做好通水后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及应急保障工作

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水后配套设施的生产运营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强化运营管理,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要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落实岗位职责、规范操作规程,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深挖企业管理潜力。要提高从业人员运行管理和技能操作水平,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聘、聘请专家、外出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形式,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现有技术力量,为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要有效把控供水系统风险,做好配套设施的风险预测、分析和调控,针对水质污染、水压不稳、水量不足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南水北调供水系统风险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足应急抢险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配套设施水质日常监测和检测

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督促供水企业强化水源水质、出厂水质及管网水质的日常检测,降低引江水质污染风险,保障供水安全。所有受水区市县要建立健全在线水质监测系统,科学选取水质监测点,实现水源地取水、地表水厂制水、供水管网配水的全过程、全方位在线监测。要加大水质检测实验室的资金投入,购置水质化验设备,积极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供水企业水质自检能力和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所有受水区地表水厂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日检11项指标能力,力争设区市供水企业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106项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县级城市达到42项常规水质检测能力。要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制度,达到日检11项、月检42项和年检106项指标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对不能满足检测能力要求的供水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检测项目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加强配套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套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共同推进引江水源安全平稳切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在组织编制《河北省南水北调地表水厂运行管理规程》,将从2017年起,对水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所有实现水源切换且通水运行的市县纳入省级水质督察和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设区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除抓好市本级配套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外,还要抓好对所辖县(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省、市、县三级部门沟通机制;县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全面负责本地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重点加强对水厂调试、管网改造冲洗等工作的监管,稳步推进水源切换,如发生突发情况,要按照要求逐级上报,杜绝不达标水质进入居民生活,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9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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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人函〔2016〕1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 受理材料时间        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技术资格资料受理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节假 日休息)。各市(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各市(各单位)申报资料务必于规定时间当日上午9:00/下午3:00前将资料送达受理地点, 以便工作人员校核。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二)受理材料地点        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三)申报途径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报:        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申报;        2、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3、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上述申报资料报经各市核实同意后报送至我厅。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厅直属单位、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我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自今年起,我省各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申报人员请通过该系统申报。申报系统的使用及相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软件开 发单位华南资讯公司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冯工,咨询电话:15527615948)。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        2、《关于深化我 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5、《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6〕86号)。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执行。        (三)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明)。        (四)业绩、能力、论文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政策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p#分页标题#e#       三、相关政策        (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第五条第二款之3:“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 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 作。”从今年起,我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工作由我评委会负责,接受省人社厅指导和监督。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8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历(学位)、论文、社保凭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 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 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 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 位职称。各市(各单位)汇总申报资料时应对这部分申报人进行单列说明,其名单排列在汇总表最后面。        (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 〔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 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受理 申报材料后,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92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取得外省或中央企业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者,按省人社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必填栏目不得留有空白,文字表述要清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附件2之表一),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表中申报专业栏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技术资格 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3)规范表述,所申报的专业和级别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档案袋左 上角要填写单位所属地区或主管单位名称。申报材料每人仅限1袋。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附件2之表二)。按照省人社厅的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必填项目不得留有空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 改。此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页码不予改变。如需增加页数,请严格按附加页格式,如:评审第6页,评审第6-1页,评审第 6-2页……。        (三)《(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采用竖表,要求电脑打印,一式22份,均提供原件。(特别提醒:获奖项目的个人排名为必填内容。)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附件2之表四)。必须准确填写申报人目前的工作电话、本人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以便接收答辩通知短信。填报他人电话造成无法联系答辩等情况,后果自负。        (五)提交申请人的《证书、证明材料》(附件2之表五),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交地级市、省主管部门或我评委会验证后退还原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验证单位印章;继续教育证书(证明)需提供原件。         (六)《业绩、成果材料》1份(附件2之表六,包括<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 料>、<其他业绩成果材料>)。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 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其中规划、设计申报人员附图纸图签、获奖证书;施工、管理申报人员附项目班子任命书、项目竣工备案表、项目获奖证书等。非个 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原件经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复印件按分类合订成册。提交的材料应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表》、《(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 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 人须签名,加具单位公章)。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出版)并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著作的主要编著者);申报高 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提供论文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执行。论文(论 著)须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论文原件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剔除无关的内容)。论文复印件 (两份)以《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4,双面打印)为封面装订。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第二、三、五条规定,凡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技创 新、发明专利、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替代论文者,均应按省人社厅粤人社规〔2015〕4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上述替代内容填写在申报表格中论文、论著的 相应栏目,即《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之表二)之“获现资格以来撰写的主要论文、著作”栏、《(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之“提交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代表作)”栏及《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 表(普通)》(附件2之表四)之“送审论著代表作”等相应栏目。凡填写不准确或未在上述栏目填写者后果自负。        (七)《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1份(附件2之表七)。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上(每张照片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便办证书时揭取)。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附件2之表八)。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附件2之表九)。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不超过3000字。        (十一)提交相应的社保凭证或在职证明。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社保凭证或在职证明附贴在附件2之表五尾页。        (十二)提交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内容包括:1.《(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2之表四);3.《申报建 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4);4.《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申报人需填写本人所有信息以便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总);5.《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鉴定信息汇总表》(附件6)。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文件采用word/excel格式,用U盘录 制,由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拷贝后退还。        五、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一)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        (二)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三)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四)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社保凭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 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之表二)和《(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资料不予受理。 #p#分页标题#e#       六、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核实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实章。厅直属单位、没有主管单位申报资料原件校核由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标注主管单位。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地级市或省属主管单位。        (三)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汇总表按《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专业名称顺序 (附件3)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排序整理。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排在汇总表最后。        (四)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1.《(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2之表四);3.《申报建 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4);4.《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5.《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鉴定信息汇总表》(附件6)。        (五)请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在资料报送前从申报人资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    )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2之表三)一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2之表四)、相片页(附件2之 表七)、论文鉴定材料两份(附件4,即装订在一起论文复印件及论文鉴定表),连同《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2016年    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鉴定信息汇总表》(附件6),与申报资料共七部分按本注意事项(三)排序,一并报送。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未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八、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评审材料。        (二)单位审核和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申报人的资料并公示,并将合格者申报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资料报送。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按报送日程表规定时间统一报送我厅。        (四)面试答辩。按照《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我评委会将在专业组评审前安排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时到场答辩者,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专业组评审。我评委会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市(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专业组评审,评审通过者提交评委会评审。        (六)评委会评审。通过专业组评审的人员进入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公示。评审拟通过人员的名单将在粤建信息网公示,并按申报渠道返回原单位进行评后公示。        (八)颁发证书。公示期满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报送省人社厅核准。核准通过后颁发证书。        九、凡未如实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附件:1.各市(单位)报送材料时间表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评审申报09版表)                  3.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4.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                  5.2016年____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资格名单汇总表                  6.2016年____市(单位)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论文鉴定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7日
       (联系人:钟自芳、王春玲、黄淑霞,联系电话:020-86387392,86585561转3508,86585561转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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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关于做好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对本部门历年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2017103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给内蒙古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据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1741日起取消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通知》要求,以前年度欠缴或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

《通知》要求,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应在20201231日前完成已征缴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投放使用工作。20201231日后将不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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