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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电解铝工业既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行业,也是高投入、高能耗、环保影响大、资源依赖性强的行业。近几年来,由于受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以及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一度暴跌、电解铝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和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电解铝项目。到2002年底,全国电解铝生产能力546万吨,当年产量435万吨,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解铝生产国和氧化铝消耗国。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在建电解铝项目,预计2003年底,全国电解铝生产能力将超过700万吨。按目前发展态势,2005年底电解铝产能将超过900万吨,远远超过2005年全国电解铝预计消费量600万吨水平。届时将出现总量严重过剩和市场过度竞争,加剧铝土矿和煤炭资源的消耗,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迅速遏制目前电解铝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项目管理

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情,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重新修订铝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我国铝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引导行业有序发展。所有电解铝建设项目,一律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鼓励电解铝企业与氧化铝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电解铝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准核发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项目也按此规定办理。同时,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氧化铝进口监控。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充分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正确引导地方和企业投资行为。

二、调整经济政策,控制新建项目

为逐步改变电解铝工业以环保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局面,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电解铝出口退税率由15%下调至8%,今后视情况再作进一步调整。从严掌握进口电解铝生产设备适用的免税政策,对违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坚决取消地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的优惠电价等政策。

根据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结合环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产能力。暂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整顿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资源

为保护好有限的铝土矿资源,要加强对铝土矿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严审批铝土矿勘查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今后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矿山,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任何未按国家规定审批和没有落实合法铝土矿来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自行开工建设。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正在进行收购的必须立即停止。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者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或关闭处理。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下发后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凡属违规建设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向有批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电解铝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一律停止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对为电解铝生产提供电力的小发电机组予以关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精神,今后发电设备制造单位承接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下发电机组订单,必须由订货方提供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制造,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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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钢铁、电解铝、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原材料。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崛起,产品已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受市场需求的拉动,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增速加快,产量大幅度上升。在这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违反规定大规模新建和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现象。目前,3个行业的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隐患。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力量,对各地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务院将派出检查组,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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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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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文献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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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原材料。近年来,受固定资产投资、第二产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投资高速增长的拉动,我国水泥工业市场需求旺盛,生产能力快速扩张,结构调整加快,效益显著提高。特别是新型干法水泥快速发展,大型水泥企业实力明显增强。但是,目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水泥总量中有75%以上是立窑等落后工艺生产的,少数地区又出现新建落后立窑,扩径改造及已淘汰的小水泥"死灰复燃"等现象。二是局部地区新上项目过于集中,生产能力增长过快,市场出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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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质检总局等六部委,于2003年11月21日发出的重要通知,现全文转载如下: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到2020年,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

《意见》围绕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构建完善服务网络、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等5项重点任务,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快递市场环境、健全法规规划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等6个方面提出了34项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支持力度,为快递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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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出台《若干意见》,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提升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若干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和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完善党委(党组)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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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简介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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