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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全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额发票通常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本规定所指的最低供票量是指:定额或手写发票一本,计算机打印发票(简称机打发票)为25份。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章 新办业户的发票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一式两份,管理部门和发票部门各存一份),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一)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7.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8.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9.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二)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第五条 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第六条 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一)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并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二)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三)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四)除了本条(一)和(二)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第七条 新办业户领取税务登记证超过3个月后申请领购大额发票,税收管理员必须到实地重新核查,并核实业户申报纳税情况后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根据税收管理员意见供应发票。

第三章 日常发票管理

第八条 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二)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四)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五)发票领购簿。

(六)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按照第四条(二)、(三)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第九条 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一)大额手写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三)非经营收入发票。

(四)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条 接到业户领购发票申请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业户领购发票申请时,必须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发票(财务)专用章、其它证件和材料上的名称、税号是否一致;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二)审核业户填写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按规定查验已填用发票。

(三)在续购发票审批过程中,必须通过征管系统检查核对业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已纳税额和开具发票金额评估不匹配的业户,由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确定是否供应发票。

第十一条 对一般业户供应发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用量;对国家行政单位、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业户发票供应量可放宽到6个月用量。

第十二条 业户申请新增票种和数量,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业户自领购发票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没有续购发票的,必须持已领购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视业户用票和申报纳税情况,调减发票核定供应量。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点税源业户可通过电话和网上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业户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必须报送上一年度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业户逾期不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而仍然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向其发售发票。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业户使用、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对纳税信用A级业户的发票年度检查可放宽到两年一次。

第十六条 对特定行业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发票检查工作。稽查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申请代开统一发票的业户情况,对于有私设小金库、套取现金设置两套帐、分解个人收入、分解单位收入嫌疑的,应深入业户展开调查。

第十七条 各征收单位的服务窗口应设置POS机等电子缴费设备,鼓励业户尽量使用电子缴费缴税系统等方式结算发票工本费。

第四章 业户冠名发票的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业户冠名发票的审核工作,从严把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基本可以满足业户经营需要的,应尽量动员业户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九条 业户首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到业户进行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1000本或100000份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临时演出、展览的门票和入场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但外地临时来我市(含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发票保证金。

第二十条 接到业户印制冠名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审批的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用。

(二)冠名发票的样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冠名发票尽量采取统一监制发票的版面,符合地税发票的使用要求。版面中不能印有买卖商品(不动产除外)价格(估价)的大小写金额,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套印“地税监”三个字,发票右上角只能保留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税务机关指定的内容,业户自行增加的内容不能放在发票右上角。

2.冠名发票必须在票面上设定开票金额限制。

(三)在未推广税控装置以前,手写万元位以上冠名发票需报市局征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机打和定额的冠名发票需套印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实施许可。

第五章 业户开具使用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定额发票存根联和顾客联的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齐全清楚。

业户填用发票后,必须在发票本封三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第六章 发票鉴定

第二十三条各发票鉴定点鉴定发票原件票面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业户名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领购发票的业户名称不一致时,应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等方式,传递到领购发票业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第二十四条各发票鉴定点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后,还需要通过征管系统核查开票业户是否为正常纳税户,其申报额与其发票领购量是否匹配,如发现异常的,应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的方式,传递到售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手写的建筑和广告发票开具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各发票鉴定点鉴定为真票的,都要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的方式,传递到售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第二十五条各发票鉴定点一时无法鉴定发票真伪或因办案需要,要留置发票作进一步调查,可开具《广州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留置证明单》,加盖鉴定章,交送检人作为证明。各鉴定点留置发票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送检人说明发票真伪和留置原因。留置的发票一般情况下在3个月内归还送检人。

第七章 遗失发票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将业户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编码、遗失时间等有关资料通过征管系统录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关,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第三十条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仍按《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地临时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在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后,才供应发票。

第三十二条 业户缴纳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按照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原则,税务机关办理保证金审批手续和收取保证金的工作应由不同岗位的人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业户清缴税款时,可直接将保证金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入库,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缴款书或完税凭证。

业户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为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退还或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业户加计利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业户违反本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与以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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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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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全文

2007年2月17日 穗地税发[2007]51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发票管理,简化流程,提升纳税服务,现就发票供应若干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领购发票

(一)各基层单位接到业户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并流转到下一环节。

(二)以下新办业户可直接领购发票: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 领购面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定额发票或百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业户。

(三)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四)新办业户申请领购大额发票,仍然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常发票管理

(一)业户领购发票必须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二)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业户必须提交已开具发票存根联: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使用税控器具的业户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销操作。验旧供新实行“验多少供多少”原则,业户未使用或该本正在使用之中的发票,不需要进行验旧,待发票开具后才进行验旧。

(三)纳税信誉A级企业可不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由管理部门或发票部门每半年进行抽查。

(四)独立核算的业户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兼有跨区(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经营项目的业户,必须办理跨区涉税登记,可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并通过电子申报等方式,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动产、土地的坐落地,以下简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没有按规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业户,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超过限期仍然没有改正的,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取消跨区使用自开票资格,改为接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辖。业户符合购票条件的,可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不符合购票条件的由业户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六)除文件规定必须开具统一格式发票的项目外,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可同时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统一发票;业务频繁的业户,可申请领购手写服务发票或税控发票自行开具。

三、冠名发票的管理

(一)业户使用冠名发票,统一由业户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并分发到分支机构使用。

(二)临时演出、体育比赛和展览等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后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或者由主办机构办理跨区经营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四、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规定

(一)业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向业户发出载明业户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费通知书等。业户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由区(市)地方税务局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稽查局查处案件需要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的,也应由对应的区(市)地方税务局行使。

(二)以下业户(情形)不采用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措施,税务机关可采用限量供应发票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从事社会服务、开票频繁的业户(不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执业证照的临时业户),包括餐饮、旅业、停(洗)车、娱乐、旅游、物业管理等。

2.业户从事的经营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争议,在税务机关未明确界定征免税或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前。

(三)暂停发售发票时限在半年内的,由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实施;暂停发售发票时限超过半年的,需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四)各单位在执行收缴、暂停发售发票行政处理时,必须使用《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和《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并由主管局长审批。

五、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统一性,严格执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票供应问题上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确保全市发票供应统一规范。各单位原有规定与市局不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六、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第三章第九条同时作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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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防伪措施管理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0]559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防伪措施。即: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质量必须符合市局规定的标准。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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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奖发票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集中印制、统一布奖、套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设有兑奖联的发票。

第三条 地税机关依照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设有兑奖联的有奖发票实施随机布奖,布奖过程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 有奖发票种类

第四条 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适用的《江西省**市定额发票》(手撕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发票》(剪裁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卷式),以及以上行业使用的印制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第五条省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有奖发票的种类。

第三章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式”两种。

第七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在其兑奖联的奖区印有密码和中奖金额、“协税光荣”等字样,并用荧光油墨覆盖。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后,可当场刮开奖区覆盖层,显示“中奖金额”的为中奖发票,显示“协税光荣”的为未中奖发票。

第八条 发票的定期摇奖,必须由消费者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等多种方式,将取得的有奖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密码等相关信息,输入到摇奖数据库中。省局组织定期摇奖,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中奖结果,消费者可在当地地税部门查询,也可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进行中奖查询。

第九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布奖率为2.128%,奖项设置为:一等奖单个500元、布奖率为0.001%;二等奖单个100元、布奖率为0.02%;三等奖单个50元、布奖率为0.05%;四等奖单个20元、布奖率为0.2%;五等奖单个10元、布奖率为1.857%。

第十条 定期摇奖的有奖发票,全年设置一等奖12 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0万元; 二等奖36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72个, 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分期进行摇奖。

第四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

第十一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奖金实行全省地税机关通兑。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中奖者或委托者办理兑奖手续。

“摇奖式”的开奖、兑奖由省局定期组织实施,奖金兑付地点由省局指定。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在兑付“刮开式”中奖的奖金时,经验票无误后,在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在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并当场办理兑奖手续。

第十三条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对“刮开式”的有奖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可与用票单位和个人签定“委托兑奖协议书”。受托单位和个人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的背面注明兑奖日期、兑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凭兑奖联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地税机关按规定支付给受托人5%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兑奖截止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摇奖式”中奖的兑奖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0内,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需授权委托代领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的证明,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等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五)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防伪、鉴别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方式进行有奖发票的真伪鉴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局负责有奖发票的设置、布奖、摇奖等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兑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原各市、县(区)地税局的有奖剪裁式、定额式发票在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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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历史沿革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前身是广州市天河区财税局;1999年4月,独立分设出来,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改名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区征收分局;2001年10月,全市地税系统机构改革后改名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征收管理分局;2004年5月,正式挂牌成为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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