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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必须作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

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有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九条 主要由人的行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主要由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

对于一时难以认定是人的行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第二十条 主要由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治理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实施。项目竣工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投资不足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须经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生物治理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的设施、场地及设备。地质灾害的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能改正的,对单位视情节可处以10000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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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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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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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s , ,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 务院令第 394 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市 政府第 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 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 (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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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1 附件 1 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地 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 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 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修 订)》、《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是指顺德辖区范围内, 使用区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 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 、避让搬迁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 、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报道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贵州省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贵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办法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办法明确,考核不合格园区将被降级。办法提出,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园区分类等级;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二是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三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是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禁止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二是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是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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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山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历史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在贵阳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的贵州省山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验收.

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方式,一致认为,“工程中心”按建设任务要求,开展了中心基础建设、人才团队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出、经济效益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建设,较好完成了任务书的指标;围绕贵州山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取得了丰富的科技成果,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2项;在贵州省高位隐蔽性地质灾害排查、监测预警、山地地质灾害生态治理等方面成果突出、特色明显、转化应用效果显著,为贵州省的减灾防灾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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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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