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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0〕3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括当月未发生工人工资支付情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工资、已销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括定期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合同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
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商业银行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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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0〕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1日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括当月未发生工人工资支付情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工资、已销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括定期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合同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
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商业银行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有新招了!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本月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中指出,新开工建设工程要全面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设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
市建委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细则》。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细则》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5%比例计算,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存储。
工程造价按工程中标价和工程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未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价格和市场价确定。
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保证金可减半存储,但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由施工企业与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专业转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报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要求分包商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申请开工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
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核实该工程项目办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该施工企业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等情况。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处理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经查实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工人与施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启用保证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保证金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保证金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因工人身份证件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未办理施工报建或施工许可项目且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工程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未结清工程款项内先行垫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足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责令其补缴,并可从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缴存或因启用保证金后未补足保证金,或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证明、工人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工人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应当批准退还其保证金,并通知开户银行。
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报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民工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及时办理用工登记,编制员工名册、并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备查。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及保证金开户银行按照各自职能将该施工企业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发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