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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对出资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经营性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八)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原则上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章 程修正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执行出资人的决议,接受出资人的指导;
(四)报告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及提名、聘任和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五)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
(七)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指导意义是:一、信用信息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二、信用信息共享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报告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审批事项: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章 程;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核销权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四)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以及改制方案、产权转让或划拨;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
(一)公司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公司的工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核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或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决算审计报告;
(三)公司年度内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含实物等资产);
(四)重大的法律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或核准事项,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备案事项,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公告公司信息的同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审批或核准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有关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或解聘等处分: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不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复意见的;
(四)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因未履行董事职责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会成员的有关待遇,3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须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经批准,具备条 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 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授权国有独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营班子提议时;
(六)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须有1/2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二)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时采用;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大收购方案;制订公司章 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在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9]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
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9]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2015年9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