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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4]76号
【发布日期】1984-08-25
【生效日期】1984-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黔府〔1984〕7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标(1984)774号文件,现就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黔府〔1982〕50号文和黔府办〔1983〕50号文规定的一、二类职工住宅面积标准与国务院文件规定不符,均停止执行。全省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三类住宅和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与适用范围,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在全国及我省住宅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每户超标准的住房应按照黔府办〔1983〕50号文件的处理办法认真处理。鉴于目前缺房严重,分配住房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级别、职务和职称,又要考虑可能。这个控制指标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指标,不一定到了那一级就要分配到那一类住房。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在当前我省住房紧张的情况下,主要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对于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单独列出,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凡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三、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不含2.8米)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厨房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气)灶的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厨房使用煤灶的一、二、三类住宅,厨房外可另增设一个辅助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规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各类住宅的必要设施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
四、除按规定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的阳台外,住宅建筑面积均按原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分户门以外的公用楼梯、平台、走道、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平摊到每户的建筑面积之内。
五、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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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指该宗宗地范围内是只能以住宅(含纯车库、车位)用途的用地。城一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单一70年(根据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的设定为准)。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该宗宗地范围内是以住宅为...
氟利昂中含水一般会引起三中后果:1节流阀处容易产生冰塞;2水与氟利昂中的氯元素反映生成HCI会在非铜表面产生镀铜现象;3会使润滑油乳化影响润滑效果。还有人说可能会导致系统的回油效果不好,但我没在资料上...
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
本文介绍了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了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省级政府与市级(含直辖市)政府承担的投资职责差异,提出省、市、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模式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确定,不可为市场化而市场化,肯定了现行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模式,同时对贵州省下步代建制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建议。
关于严格控制桥梁梁板预制质量的通知
- 1- 赣高速抚吉 FJ总监字【2011】104 号 关于严格控制桥梁梁板预制质量的通知 各驻地办、路基承包人: 目前,全线梁场建设基本完毕,且已投入使用,各路基承包 人正全面开展桥梁板的预制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抚吉高速公路 桥梁施工,现要求各驻地办、各路基承包人高度重视桥梁板预制 质量,严格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和 设计文件以及《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要求,加 强技术交底,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预制梁质量。总监办对梁板预 制注意事项要求如下: 一、梁场建设及预制台座 (一)预制场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应布局合理,各类机具设 - 2- 备摆放有序,防排水系统完善,场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确保道 路畅通。预制场应设立工程简介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安全 文明施工标语等。 (二)预制场必须设置钢绞线下料专用平台,以避免刮伤和 污染钢绞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 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法规(类别)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8]45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8-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开发小区的通知
(赣府发〔1998〕45号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克服超历史的特大洪涝灾害和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经济运行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地方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脱离实际,不讲条件与可能,新办开发区、开发小区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避免浪费,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经济必须紧紧依托原有的基础条件,不能盲目开辟新的开发区,更不能违反有关审批程序乱占耕地。今后各地一般不要设立新的开发区和各类乡镇企业开发小区。对因特殊情况需设立新的开发区的,必须先落实建设项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规划建设。
二、各地要积极转变观念,在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必须从以改善硬环境为主转移到以改善软环境为主,必须从以事先搞好配套设施为主转移到配套建设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为主,要将“筑巢引凤”的做法转变为“引凤筑巢”。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 2100433B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1982年12月1日晋政发〔1982〕150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