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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9〕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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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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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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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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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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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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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e,IQ-P-825-32/33-C0120(兼消防电梯)
  • 88
  • 1
  • 永大、日立、龙升、西子奥的斯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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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住宅
  • 19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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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解读

稳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行的需要,也是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鉴于原市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质检等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2014]86号)成文多年,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印发,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分为6个章节,共计29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手于降低加装门槛、简化申报程序、加大扶持力度等,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和关注,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保障。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心城区五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应满足几个前置条件,即:①已建成投入使用,②具有合法权属证明,③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④四层及以上,⑤非单一产权,⑥非个人自建房。同时,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了基本原则。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鼓励政策。给予章贡区20万元/台的奖励补助;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暂行办法》第七条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可以以单元为单位,满足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极大提高了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全体业主同意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避免政策“看得见”却“摸不着”。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了异议处理意见。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先由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慎重处理反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条简化了审批流程。加装电梯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为解决群众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建立了联合会审机制,由住建部门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参与审查,并且可委托办理,极大的方便群众办事,真正做到让群众“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拓宽了筹资渠道。为解决资金难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的,明确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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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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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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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文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格式:pdf

大小:266KB

页数: 未知

最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和老小区整治工作,经过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思路不可行。部分省市的政策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格式:pdf

大小:266KB

页数: 5页

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解读

10月18日,《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不少讨论。在此,媒体在对《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部分已加装和正在加装电梯的老楼房进行了探访,同时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的做法,对客观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谁能装?谁出钱?谁来管

加装前提

并不是所有的老房子都可以加装,还得符合这些条件——

未装电梯,地面四层以上(含)的多层住宅。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拟改造房屋符合设计施工安全要求。

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且不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和小区业主出行安全。

未纳入棚改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补偿计划。

居民意见统一。

申请事项

必须征得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同意,不同性质住房分别有不同要求——

受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申请人:可以是同意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加装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还应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

商品房加装电梯,还应经该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例如:一栋商品房有A、B两个单元,A单元要加装电梯,除需A单元所有业主同意外,还需A、B两个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办事程序

提交资料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外观效果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其他资料。

公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按照规定组织审批前公示。公示地址为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和单元,方案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方案及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姓名、房号等。期间,加装电梯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图纸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坚持合理必要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必要的面积核定。

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需要依法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电梯安全检验等手续。加装的电梯须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使用单位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加装费用

加装电梯花费不小,不过并不是全部由业主承担,政府能帮忙,社会其他资金也可利用——

按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电梯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10万元/部标准予以补贴。

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社会投资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后期管理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修保养费用分摊以及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在申请加装电梯前签订书面协议——

加装的电梯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和运行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参照有公共电梯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等级执行。

无物业服务管理的,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自行委托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管理。

日常运行电费和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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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拟改造房屋符合设计施工安全要求、未设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含)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且不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和小区业主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已纳入棚改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补偿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共同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规划技术指标的控制和规划审查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备案、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技术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电梯竣工后的消防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单位和后续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和后续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加装电梯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加装电梯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矛盾纠纷调解,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本着“多措并举、服务于民,减少审批、方便申报,保证安全、长效监管”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电梯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10万元/部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对各自出资额、维修保养费用分摊以及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在申请加装电梯前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应以单元为单位申请,以栋或小区申请的,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建设者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已售公有住房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在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商品房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经该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其他住宅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在征求单栋(梯间)全体业主同意后,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者应当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认定,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加装电梯方案、建设工程图纸,聘请监理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现场监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的不利影响。鼓励同一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统一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建设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所在单元房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

(二)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外观效果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批前公示,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公示地址为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和单元,方案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方案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姓名、房号等。建设者应当提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公示期间,加装电梯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或提请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书面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坚持合理必要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电梯安全检验等手续。加装的电梯须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和运行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加装电梯后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应参照有公共电梯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等级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无物业服务管理的,由建设者自行委托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电梯的日常运行电费和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可分摊公共面积,属于该栋(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对电梯及相关基础设施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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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印发的通知

萍府办字〔2020〕4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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