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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美国及欧盟均有环保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学者提倡透过开征环保关税,“以完善环保税收制度”。
环保关税立论于世界银行在1991年所发表的一份名为《世界税制改革的经验》的报告。报告内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而并非让已发展国家以之作为建立贸易壁垒的武器。
环保关税与其他环保税项的最主要分别,在于环保关税有时被视为一种贸易壁垒式的关税,假借“环保”之名而限制其他国家产品的入口,以保护征税国当地的经济。因此,现时有言论就国际贸易是否令污染变得日益严重仍有所争议,因为有些人坚持认为:国际贸易的上升令污染加剧,并导致当地环境恶化及环球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出现是密不可分的。不过,亦有人认为:当民众的经济环境变得更为充裕,他们亦会更热心于倡导更清洁的环境。根据世界银行另一分于1999年发表的报告里指出:
Since freer trade raises income, it directly contributes to increasing pollution levels via the scale effect. However, it thereby induces the composition (and) technique effects of increased income, both of which tend to reduce pollution levels
翻译:由于更自由的贸易令收入增加,会透过规模效应直接令污染水平增加。然而,收入的增加亦同时会诱导组成技术的影响,使污染程度得以降低。
现时的环保关税可以分为出口税和进口税两方面:
出口税:对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征收;
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透过对从输入国入口或送输出往出口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或税款,作为对货物未能达到关税要求的环境污染控制的补偿,以防止“环境方面的恶性竞争”("environmental races to the bottom")及“废物倾倒”("eco-dumping")。
虽然美国一直被指在实施更严苛的反污染措施举步不前,但其实最早透过立法订立环保关税的国家,正是美国。虽则美国被指为透过立法来建立贸易壁垒,对抗意图以较宽松的环保条例及低廉的生产成本取得往美国出口优势的国家。有关建议透过在1991年订立,并于同年4月提交美国参议院的“国际污染威慑法”实现。
在美国原先建议的“国际污染威慑法”里,其中一项为人所注意的内容,是第五节所提及的“国际污染控制指标”,内容如下: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CONTROL INDEXSection 8002 of the 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42 U.S.C. 6982) is amended by adding the following new subsections at the end thereof:
`(t) The Administrator shall prepare, within one hundred and twenty days of the enactment of this section and yearly thereafter, a pollution control index for each of the top fifty countries identified by the Office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ased on the value of exports to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at country's attainment of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s in the areas of air, water, hazardous waste and solid waste as compared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purpose of this index is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compliance within each country with standards comparable to or greater than thos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dministrator shall analyze, in particular, the level of technology employed and actual costs incurred for pollution control in the major export sectors of each country in formulating the index'."
{翻译)
"国际污染控制指标现予修订固体废物处置法(美国国会参考:42/6982)第8002段,予结束时加入以下新的小节:
`(t) 署长应在本条颁布后的120天开始,并于每年重复,准备一份“国际污染控制指标”,详里根据美国商务部贸易及投资办事处按其往美国输出物品价值金额最高的50个国家的污染控制指标。这个指标包括了当地对于空气、水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四个领域的污染控制标准与美国的标准相比较。这个指标设立的目的,是要衡量各国对各个领域的指标的遵守水平,并与美国相比较,是否与美国的标准相若,又或更严谨。署长在制订指数之时,应特别分析在各个国家的主要输出部份中,所应用的技术水平和用于污染控制的实际开销。
环境关税在过往未有实施,部分原因是因为当时的多边贸易制度,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不认可环保关税的设立。而环保关税不被认可的原因,又是因为他们认为环保关税并非关贸总协定(GATT)所函盖的范围之内。因此,有相当的批评及对WTO及GATT作出改革的要求,希望纳入环保关税。
Additionally, many newly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and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saw the attempts to impose pollution controls on them as suspicious...
此外,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未发展国家认为,对他们强加污染控制的企图相当可疑:
...seeing it as a threat to their growth and fearing that developed countries would attempt to export their preference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r to place 'environmental' tariffs on imports from countries with lower standards.
(翻译)
“
……认为这威胁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未发展国家的成长,并担心发达国家会试图把他们的在污染控制方面的偏好强加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未发展国家,又或对从污染控制标准较低的国家入口的产品实施环保关税。
”
环保经济
绿色政治
环保税收制度 (Ecotax)
贸易保护主义
可持续采购
可持续发展
生态税
碳税 (二氧化碳排放)
生态税改革
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保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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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TariffSchedule),是一国对海关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二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是海关税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税号(TariffNo.;HeadingNo.;TariffItem);货物分类目录(DescriptionofGoods);税率栏目(RateofDuty)。
海关税则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是按照同一项目下税率设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SingleTariff)又称一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定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
复式税则(ComplexTariff)又称多栏税则,指在一个税目下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为了发挥关税的综合作用,体现贸易政策的差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实行了复式税。
二是根据各国制定税则的权限不同,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并有权加以变更的关税税率。自主税则可以是一栏的,也可以是多栏的。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Tariff)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与其他国家订立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固定税则基础上,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另行规定一种税率,它通常要比自主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而且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是各国海关计征进出口商品关税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主要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
1.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它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1)各国征收从量税大多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
但各国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有毛重、净重和半毛重。①毛重(GrossWeight),又称总重量法。即按照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②净重(NetWeight),又称纯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内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③半毛重(SemigrossWeight),又称半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
(2)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时的特点非常明显。
从量税的优点是:
①以货物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手续简便;
②特别是对数量众多、价值低廉的商品进口的限制作用较大,因为单位税额固定,不论商品质量和价格如何,征收同样的税额,低价货物进口利润较低,可有效地增加商品的成本;
③当进VI商品价格下跌时,从量税的限制作用也更加明显,可以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或为逃避关税有意压低进口商品价格的情况。
从量税的缺点是:
①税率固定,税赋不合理,同一税目下的商品无论质量好坏、价格高低按统一税率征收,对于质好价高的商品的限制作用较小;
②不能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及时调整,当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削弱。从量税的征收对象只适用谷物、棉花等大宗初级产品和标准化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商品等不适用。
2.从价税(AdValorem Duty)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它是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征收
从价税时,其重要前提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各国对完税价格的确定标准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是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作为征税标准,二是以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作为征税标准,三是以法定价格或进口官方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为了防止各国利用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进行贸易壁垒,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具体的海关估价原则和方法: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是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处于充分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当实际价格无法按上述规定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应价格作为完税依据。
征收从价税的优点是:
其一,税赋合理,从价税与商品的价格成正比,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的税额也高,在一定程度上对价格高的商品的进口起到了限制作用;
其二,当物价上涨时,税款也会相应增加,此时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
其三,适用性广,基本上所有商品都可采用这种计征方法;
其四,税赋明确,特别是在关税水平、关税保护程度上,便于各国进行比较与谈判。
从价税的最主要的缺点就是完税价格的标准不一致,增加了海关的工作量,从而增加了通关进程的速度,也容易因完税价格的确定发生贸易纠纷。
3.混合税(Mixed Duty)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相结合的计征关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 从价税额
混合税常用于耗费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计征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混合税的好处在于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当物价上涨时,混合税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多;在物价下跌时,又比单一从价税多。但是,混合税手续复杂,而且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比例难以掌握。
4.选择税(Ahernation Duty)
选择税就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海关一般选择一种税额较高的税率进行计征。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来计征关税。
选择税的最大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缺点是很难把握,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争议,所以很少采用。
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1、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价额。当海关确定的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未达到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海关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这一规定的金额时,海关按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全额征税。
2、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关税条例》规定,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