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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协会于1980年11月4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举行成立大会。会上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49名,理事会推选了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17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了正、副秘书长及学术组、普及工作组和秘书组正、副组长,研究和布置了今后工作。原湖北省标准局局长郑敏任第一届理事长。
1987年3月16日至17日在武汉市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130人,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68人,常务理事18人,通过了新的协会章程。原湖北省标准局局长郑敏任第二届理事长。
1990年12月12日至13日在武汉市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70人,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69人,常务理事21人,修改了协会章程。原湖北省标准局副局长王以泉任第三届理事长,原湖北省标准局局长郑敏任名誉理事长。
2000年1月10日,采用通讯表决形式产生第四届理事会,推选理事57人。原湖北省标准局副局长王以泉任第四届理事长。
2004年7月22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饭店召开了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湖北省标准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协会会费标准制定说明》,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152人,常务理事59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巡视员苏祥生任第五届理事长。
截自2008年12月止先后增补理事6人,常务理事5人。
协会下设27个专业委员会:农机专业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专业委员会、汽车专业委员会、化工专业委员会、电子专业委员会、建材专业委员会、轻工专业委员会、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专业委员会、包装专业委员会、能源专业委员会、劳保专业委员会、社会公共安全专业委员会、农牧业专业委员会、交通专业委员会、医疗器械专业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纺织专业委员会、烟叶专业委员会、粮食专业委员会、饲料专业委员会、军工专业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会、消防专业委员会、电力专业委员会、美容美发专业委员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气象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湖北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 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 英文缩写:HBA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及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社会各界和标准化科技、管理工作者,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技知识,搞活我省标准化工作者之家,推进标准化工作和谐发展;为促进我省标准化工作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提升我省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水平,加速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标准化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邮政编码:4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提供建议;
2、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间的标准化考察、交流与合作;
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
4、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参与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5、开展认证方面的相关工作;
6、宣传标准化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困难,指导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8、组织标准化优秀论文的评选,表彰奖励标准化工作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作者。
9、检索、编辑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0、兴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标准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五)个人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年度会费为:团体会员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100元。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与本协会联系。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标准化行业有较大影响与较高声望;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HAS)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
邮政编码:430071
理 事 长:苏祥生
秘 书 长:王 琦
刊 物:《湖北标准化与WTO/TBT信息通报》
主 编 周小波 闫道文
一、(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3)但...
从城市的建设和规划上,还是看的出来,云梦比起京山,经济实力还是强很多的。。。。 新华网湖北频道12月29日电(记者杨兴国)作为一个既无地缘优势,又无交通优势,资源优势不突出,也没有国家工业项目落户的山...
涂料外墙面: 1.外墙表面清理干净 2.界面砂浆 3.40厚玻化微珠保温砂浆 4.钻孔安装A5带盖塑料膨胀铆螺钉@≤500 5.5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分两次抹灰(压入一层耐碱玻纤维网格布) 6.涂刷弹性...
1.开展标准化、质量、认证等领域的学术理论研讨,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协助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技术管理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
4.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项目论证。
5.为会员单位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提供帮助。
6.开展标准化资格培训和技术标准宣贯与培训
7.推荐或奖励标准化优秀论文,表彰标准化工作者。
8.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标准化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标准化 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年第 12号)颁布实施 以来,我省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为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质量稳步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 规 范化、制度化,我局决定在省内公路重点工程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 设活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工地试验室管理相关要求, 结合我省公路重点项目 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意义 工地试验室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 担负着指导现场施工及 客观、准确反映项目实体质量的重要职责。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将有力促进 试验室内部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从而为项目质量管理 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的目标 以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为抓手,
湖北省商贸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附件 3.10.3 湖北省商贸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一、基础管理考评检查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检查表 No.101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仓库负责人履 行职责 组织建立本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一种扣 2分 确保本仓库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结合 No.103查证,不符合扣 4分 设立与本仓库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且 提供人力资源,不符合扣 2分 每年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不少于 4次, 且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缺少 一次扣 2分 14 2 建立各职能部 门的安全职责 有文本,覆盖仓库内所有单位和部门, 缺少一个单位扣 1分 现场抽查部分班组的职责履行情况,一 个部门不合格扣 2分 8 3 建立各级各类 人员的安全职 责 有文本,涵盖仓库内各级管理者(班组 长),且与行政管理职能相符。一处不 符合扣 1分 现场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HubeiProvincial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TB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8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行使以下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标准规范和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等,并组织实施;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服务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建我省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等;
5、加强招投标理论研究;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6、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7、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8、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9、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0、政策、法规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从事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元。
第十三条"para" label-module="para">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优秀领导干部或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从会员中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并于通过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日向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报告,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事前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部门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BA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湖北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和仲裁,加强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寻求发展、增强实力,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检查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国有资产评估、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执业情况,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工程咨询法律、法规性文件,研究制定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并督促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四)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执业检查及换证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注册前培训、继续教育及注册工作;
(五)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部分预算内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地方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等前期有关辅助性组织工作,并参与部分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咨询评估和专家审查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七)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评选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八)加强工程咨询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九)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对外业务和交流服务;
(十)在国内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入会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单位会员的应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对未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境外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咨询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其为合法经营后,可作为申请个案酌情处理;
(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含境外通过相应专业资格互认协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九条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资质等级收取相应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单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五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加强组织涉外研讨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应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Constru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CI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对市、州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州建筑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界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建筑业界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能提名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各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