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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由河北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推进产业技术自主创新,增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能力,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重点产业、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重点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行业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七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 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

(三)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研发优势,有主持国家、省重点科研或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 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 申请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

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河北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有关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五、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六、节能及环保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服务与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附件

1.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意见

5.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中远期发展规划

2.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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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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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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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进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地建设省级工程实验 室。为此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 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 力,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 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 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 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 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技术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 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 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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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省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市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2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 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实验室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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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修订发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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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办法全文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录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按规定填报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在线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3月30日前,各承担单位在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填报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提交运行工作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60分(含)-75分以上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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