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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可靠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河北省交通厅交通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行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条段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机电工程新建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必须以各条段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自动化、智能化采集和发布设备设施为基础,以建设路网全程监控和智能调度系统为目标,维护机电工程的网络性、整体性、安全性。第五条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包括:
(一)收费系统:车道设备、收费亭内设备,收费站设备及软件,收费中心或分中心设备及软件,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以及收费系统计算机网络等。
(二)监控系统:外场的信息采集、显示、发布设备,隧道紧急电话、环境检测、报警与诱导、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监控中心或分中心设备及软件,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等。
(三)通信系统:光电缆线路,光纤数字传输系统,数字程控交换系统,紧急电话系统,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等。
(四)供电系统: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的供电设备、后备电源和供电线缆等。
(五)其他系统。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交通通信局: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机电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应根据预测的交通流量和服务等级,对机电工程实行“统一设计、分期实施”,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界面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新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均要具备电子收费非现金支付功能,具备条件的收费站点均应设置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专用车道。
第八条高速公路全程监控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程监控视频采集设备设置间距应不大于1公里,并适当配套安装视频事件自动检测设备。
(二)避险车道、特(大)桥梁、长大下坡路段以及通视不良路段应增设必要的视频采集设备。
第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费站入口、出口前1至2公里处,高速枢纽互通前2至3公里处必须布置可变信息标志。
(二)进入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特(长)隧道等重点路段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布设可变信息标志。(三)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可变信息标志。
(四)可变信息标志设置采取大型门架和单悬臂两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置。
第十条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作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做好项目工可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批复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机电工程招标文件,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并接受厅有关部门监督和厅公路管理局技术指导,确保符合全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管理总体要求和路网行业管理要求,能够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机电系统中。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原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编制施工图联合设计文件,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收费、通信、监控等主要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同步投入使用。
机电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搞定!
中交、中建、中铁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包括三大系统、隧道机电工程以及供配电系统等。三大系统基本上包括“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的建设。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主要由信息子系统、监控中心及信息提供子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机电工程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必须坚持预防性养护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和维修,保持机电系统设施完好,提高机电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机电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
(一)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应做到定期、及时,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机电系统能够可靠、安全运行。(二)机电养护专项工程应保证维修或更新后达到原技术要求,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各级机电系统管理中心应通过自检软件每日对所有设备及软件运行状况进行1次巡检,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确保机电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加强技术档案管理,保证养护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为延长机电设备使用寿命,应加强除尘保洁、常规检查和常规测试工作。机电系统设备保洁周期要求:监控外场设备每季度要保洁1次;管道和门架的排水、除锈、刷漆每年应进行1次;其他设备要求每日1次。机电系统常规检查要求:每日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参数、功能进行常规检查1次;每月对机电应用软件功能和外场设备运行状态检查1次。机电系统常规测试要求:每年对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1次,确保达到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机电工程入库项目工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机电工程招标文件及具体招投标工作,并接受厅有关部门监督和厅公路管理局技术指导,确保符合全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养护管理总体要求,能够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机电系统中。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原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编制招标后的施工图联合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机电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机电工程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有关规定。如该标准无规定的可参照其它行业相关部委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协会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执行。
其他
第二十二条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和养护专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交)工验收。机电新建工程和养护专项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厅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其他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 、交通通信局: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 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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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介绍了河北省是全国最早建设高速公路的省份之一,截至2010年年底,河北省高速公路通车运营里程达到4307公里,初步形成了河北省高速公路基础网络。为适应国家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建设形势以及现代高速公路的发展趋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健康发展,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特组织编写《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以提高河北省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统一全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的技术标准及运行规程,指导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内容包括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及隧道通风、消防设施的运行总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附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2020-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钮茂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籍测绘,是指测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相关属性,以及对相应的成果、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管理、维护和提供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前,必须实施地籍测绘。
第七条地籍测绘经费由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支;因土地变更登记实施地籍测绘所需的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地籍测绘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实施地籍测绘。
第九条地籍测绘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地籍测绘合同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与测绘单位签订。
第十条地籍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籍测绘项目登记:(一)测绘面积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万比例尺的地籍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二)测绘面积在三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二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不足一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万比例尺的地籍测绘项目,向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地籍测绘项目,向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施测前,测绘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技术设计书涉及土地权属调查等内容的,应当同时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实施地籍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三条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实施地籍测绘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施测单位提供界址点和地籍调查资料。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依法实施地籍测绘项目时,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从事地籍测绘活动,必须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认定。未经认定或者经认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七条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八条向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地籍测绘成果,以及委托境外机构印制地籍测绘图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地籍测绘项目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将地籍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实施地籍测绘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的。
第二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69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 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于1997年1月6日发布实施,共计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