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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
(共89项)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2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省环保厅 |
环评处辐射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60日 |
不收费 |
分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12002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省环保厅 |
环评处辐射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3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5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排污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
15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7 |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09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10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2011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 |
20日 |
不收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2014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 |
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 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 |
项目建设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2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3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4 |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排污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5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6 |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7 |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8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09 |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0 |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1 |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2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3 |
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4 |
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5 |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6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7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8 |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19 |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1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2 |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环境违法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3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重点排污单位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4 |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21025 |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1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2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3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4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5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省环保厅 |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22006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环境监察局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不收费 |
|
行政征收 |
123001 |
排污费征收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按月或按季征收 |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 |
|
行政征收 |
123002 |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
省环保厅 |
生态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 |
未开征 |
||
行政裁决 |
125001 |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 |
省环保厅 |
省环境监测站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26001 |
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
案件行为人 |
5日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27001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省政府 |
政法处大气处水处 总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27002 |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
环境污染举报人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1 |
现场检查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2 |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3 |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4 |
重点区域环境督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5 |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6 |
总量减排核查 |
省环保厅 |
督查中心 |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7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8 |
辐射污染防治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09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0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1 |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 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 |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2 |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省环境监测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在用机动车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3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机动车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4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
规财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5 |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 |
省环保厅 |
固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
随时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
省环保厅 |
固管中心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
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 |
每季度一次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28017 |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省环保厅 |
省环境监测站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
国控重点污染源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1 |
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 |
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 |
不定时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2 |
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3 |
环保科技鉴定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事业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4 |
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5 |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6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7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
依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8 |
行政复议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下级环保部门 |
2个月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09 |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0 |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
省环保厅 |
政法处环评处 |
《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
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1 |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
省环保厅 |
科技处 |
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视具体工作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2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
规财处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 |
按通知要求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3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 |
省环保厅 |
总量处、评估中心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 |
排污企业 |
5天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4 |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1.《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第五条 |
排污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5 |
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
省环保厅 |
排污权交易中心 |
《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石发〔2014〕133号)第二十条 |
排污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6 |
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 |
省环保厅 |
人事处 |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0〕120号) |
环保技术人员 |
视情况而定 |
高级360元,中级160元,初级100元 |
|
其他类 |
129017 |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机动车年检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8 |
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
国控重点污染源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19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新化学物质 登记在环保 部;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
其他类 |
129020 |
流域生态补偿监测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省环境监测站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二 |
全省七大水系跨设区市界断面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1 |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
省环保厅 |
辐射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Ⅰ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 |
及时 |
不收费 |
增加项 |
其他类 |
129022 |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
省环保厅 |
环境监察局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选矿企业 |
30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3 |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 |
省环保厅 |
监测处 |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
企业、社会组织 |
视情况而定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29024 |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
省政府 |
污防处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设区市市、县(市)人民政府 |
20日 |
不收费 |
2100433B
应该没有计入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行政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4年以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了明确部署,并将落脚点放在了规范所有行政权力上,即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原来那种单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政府权力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最大瓶颈。梳理、制作、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已经成为破解难题的当务之急。
行政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4年以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了明确部署,并将落脚点放在了规范所有行政权力上,即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原来那种单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政府权力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最大瓶颈。梳理、制作、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已经成为破解难题的当务之急。
文件全文
各有关处室、单位:
经报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审定,现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凡是《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里没有的权力事项,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不得再变相行使。
二、规范流程。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环节,一权一图,逐项绘制或完善行政权力流程图。2015年3月底前完成,并在厅官网公布。
三、依法行政。既要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又要严格遵守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不允许行政权力体外循环。
四、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规定,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做出违纪违法和其他损害行政执法形象的行为。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2100433B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十)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力清单公布后,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研究部署。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国务院各部门要支持地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系统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十二)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有利于服务人民、有利于群众办事作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基本出发点,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十三)坚持实事求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渐进有序、积极稳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乱作为;也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对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稳定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十四)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部署,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形成改革合力。已经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地方,要不断深化和完善;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经验,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的权力清单公布,要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相衔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
文件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强化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委托你局以下行政许可工作。
一、委托许可的范围
1、负责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扩权县、市)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办理。
2、以上单位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和办理。
3、负责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须委托有放射性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4、辐射工作单位申请的许可证不属于委托范围的,或者既有属于委托范围的,也有属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范围的,其许可证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理。
二、权力和义务
1、按照本委托书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要求,依法负责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
2、就委托事项随时向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咨询;
3、就委托事项随时接受省环境保护厅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备案和监督
1、你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全年颁证情况及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时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抄送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2、省环境保护厅就委托事项对你局进行培训、指导;
3、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局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委托的变更及撤销
1、省环境保护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变更委托书内容。
2、遇有下列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1)不能依法履行委托的职责,不能依法完成委托的事项;
(2)依法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况。
五、委托书的生效和解释
1、本委托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依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规定办理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