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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我局承诺: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环保厅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环境监察执法职责,落实“三严”执法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四公开”。公开接待群众上访地点,公开举报电话,公开环境信访机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范围,公开省环保厅领导接访时间和地点。对属于环境保护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按规定时限办结。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四、组织指导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费稽查工作,依法足额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
五、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六不准”。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执行公务。 2100433B
你说的是,执行法院判决的标准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
你好: 那是没用的!你是监理,应该行使职权,可以发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
你可以参考下: 承诺书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XX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位。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 附件 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 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省 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 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 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 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 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 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 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由主管执法监督 副局长负责,明确一
北海市工商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发展能力,促进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北 海市工商局郑重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1、正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2、严格按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二、简化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 1、将北海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 食品流通许可、动产抵押登记、 广告登记及企业档案查询等行政许 可以及非许可便民服务全部统一到政府服务中心办理,一个窗口对外, “一站式 ”办结,力求最大化的便民、 高效; 2、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次日起 5 个 工作日办理完毕 (法定工作日为 20 天 );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登记,凡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并自登记次日起 1 个工作
2021年10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附件:
《河北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 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的精神,发现和梳理我省环境统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严肃查处环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环境统计能力、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各级环境统计责任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依法负有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三、检查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目标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20日前),主要工作内容:
1.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国统字[2010]38号、冀统法字[2010] 50号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列出自查的重点统计指标,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
抽查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检查省控重点污染企业、重金属污染、污染减排等方面。
1.各市要抽查2--4个所辖县(市、区),在组织对县级抽查的同时,要直接帮助并参与一至二个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其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省组成检查组对2--4市进行检查,根据各市提供的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价,重点选择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自查工作成效不显著、统计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的2—4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主要工作内容:
1.各级检查办对于自查、抽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提出相应处理或整改意见。
2.属于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自行纠正。
3.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尤其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检查。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2.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基层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省要不定期地派出检查督导组,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实地进行督导。
3.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谁出问题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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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2018年版)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60 |
30 |
不收费 |
|
2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 |
20 |
不收费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20 |
20 |
不收费 |
原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
4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企业、个人 |
30 |
30 |
不收费 |
|
5 |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
企业、个人 |
30 |
30 |
不收费 |
|
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5 |
15 |
不收费 |
|
7 |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设计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
辐射监测单位 |
30 |
30 |
不收费 |
|
8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9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辐射安全管理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事业单位、企业 |
15 |
15 |
不收费 |
|
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影响评价处 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30 |
20 |
不收费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11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工作由自然生态保护处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省林业厅、省国土厅(海洋)、省环保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12 |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河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工作由自然生态保护处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7 |
不收费 |
省林业厅、省国土厅(海洋)、省环保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13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682号)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4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682号)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5 |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河北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6 |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7 |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18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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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保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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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其他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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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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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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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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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反环境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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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机动车生产、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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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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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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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四)、(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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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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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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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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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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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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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9、(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2017年6月2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