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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服务中心
办公室
费收财务处
路政法规处
综合计划处
建设管理处
局长、党委书记:张磊(2015.12--)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党委书记、局长谢强:主持高管局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陈缅:协助局长管理高管局日常工作,分管路政絷支、政策法规、应急管理、安全监督、财务和审计等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方贻立:协助局长分管服务区监管、计划统计、固定资产、科技与信息化、节能减排与环保等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何雄伟:协助局长分管收费管理、行政和后勤等工作,联网收费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韩宏伟:协助局长分管建设和养护管理、人事劳动等工作;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辉: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党务、共青团、工会、文明创建、政风行风、信访等工作;
调研员朱书文:协助副局长陈缅管理路政执法、政策法规、应急管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简介: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及其他涉及公路的有关事项,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贡献力量。注册资本:37795万
看做什么,技术工种的话待遇应该是不错的,如果只是收费站的话……可能就不怎么样了,沈阳管理处应该是机关吧,肯定还是不错的至于考试嘛,我刚参加了上半年的,笔试考的是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职业能力测试就买本辽...
工资福利还不错的,可以考虑,要有两把刷子,不全是靠关系,毕竟有点本事,别人才会看起你, 至于哪个部门,其实大差不差
湖北地处我国中部,具有承东启西、接南纳北、通江达海、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素有“九省通衢”之称。自1991年武黄高速公路通车以来,截止201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3673公里(目前达到3781公里),跃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二位,“四纵四横一环”高速公路骨架网基本形成,高速公路网辐射全省90%的县市区、96%左右的人口和98%左右的经济总量。
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全面建成6500公里的高速公路骨架网,构筑“七纵五横三环”、7069公里的大格局,力争实现全省县县通高速公路的目标,届时武汉城市圈各县市实现15分钟上高速,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基本实现30分钟上高速。2011年,要确保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950公里,力争向4000公里大关跨越。其中,续建谷竹、宜巴等31条高速公路2060公里,完成利万、太张等21条、1335公里高速公路的前期工作并力争全部开工,确保建成大随、大广南等高速公路6条、335公里。
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6368公里,居全国第8位,高速公路平均密度为34.25公里/千平方公里。目前除鹤峰县、神农架林区高速公路在建外,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的目标。“七纵五横三环”高速公路骨架网基本形成,路网辐射全省98%的县市区、99%左右的人口和98%左右的经济总量,为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国家规划和“一主两副多极”“两圈两带一群”等湖北发展战略提供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根据鄂编发〔2006〕54号文规定,经省政府和省编委批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一门两牌)于2006年10月批复成立、2007年10月正式组建,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和长江大桥收费、路政、养护、资产、投资等行业管理职能。局机关现有办公室、费收财务处、路政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建设管理处等5个处室。全省高速公路共有32家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216个,路政支队(直属大队)15个、路政大队58个,服务区55对、停车区32对,从业人员总量为10000多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基本形成了以高管局为行业监管主体、以路段管理处(公司)为经营管理主体的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的新格局,为全省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湖北省武汉市古田四路21号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杭瑞高速公路项目办事处
高速公路管理局
一、局机关处室 工程养护处、收费稽查处、路政稽查处、财务计划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政 工部、审计监察处、办公室。 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设机构 1、管理处: 桃仙管理处、沈阳管理处、东陵管理处、康平管理处、铁岭管理处、本溪管理处、丹 东管理处、 辽阳管理处、 鞍山管理处、 营口管理处、 大连管理处、 大庄管理处、 盘锦管理处、 锦州管理处、葫芦岛管理处、阜新管理处、朝阳管理处、凌源管理处、桓仁管理处、宽甸管 理处。 2、指挥调度中心、应急处置中心。 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企业: 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 三、高速公路名称 鹤大高速 (G11)、沈海高速 (G15) 、丹阜高速 (G1113) 、京哈高速 (G1)、长深高速 (G25) 、 沈阳绕城高速 (G1501) 、沈海高速 (G15) 、抚通高速 (S10)、新鲁高速 (G2511) 、永桓高速 (S13)、 沈
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养护代履行工作。
第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价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养护整改意见。
(三)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合同签订、交(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实施养护代履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护代履行工程的施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所属路段养护施工单位没有实施养护代履行能力的,或者所属路段没有养护施工单位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标确定。
第六条通过招标确定养护代履行单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择具体代履行检测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养护代履行:
(一)未按规定频率落实定期检查的桥梁和隧道;
(二)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技术状况指数(MQI)在90以下的路段;
(三)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在90以下的路段;
(四)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90以下的路段;
(五)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在90以下的路段;
(六)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在80以下的路段;
(七)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在80以下的路段;
(八)其他情形,如桥梁、隧道等结构物、交安设施、高路堤、高边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养护质量指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养护质量指标,到2020年调整为92。
第八条养护代履行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催告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催告限期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停止代履行程序。
(三)代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收到履行催告后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时,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派员到场监督。
(五)代履行完毕,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完成后,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交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养护代履行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2020年12月10日,被交通运输部评为2018—2019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综合处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网站
2、 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这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