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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发展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重要措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确保规划、环保、土地、节能等有关要求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认真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各类投资主体在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程序过程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作为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报件之一。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新开工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湖北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尽快明确相关处室,统一对内、对外协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交流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完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在文件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统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并以市(州)为单位每季度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从2008年1月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通告,并于每月2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坚决杜绝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为名对投资建设单位“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八项必要条件”。 指国家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明确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项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
1.任何统计数据都是有报告期限的。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在一个报告期内有新开工、在建(施工)、和竣工三种状态的统计。其中的施工项目是指在本报告期前已经开工的项目。2.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施工项目)投资属...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正>鄂政办发[2008]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鄂建文〔2015〕31号
现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高层建筑由于城市供水标准压力的限制必须采用二次供水方式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二次供水已成为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城市的二次供水由非专业管理者承担,导致水质、水压经常得不到保障,尤其是老旧城区、社区存在问题更为明显,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要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反恐战略的高度,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供水水质安全问题。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
三、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五、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六、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