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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 6.5 米 或路面宽度大于 6 米 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2014年5月,对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整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5月至7月,各县区对照下发的图斑数据,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整改查处。
7 月 15 日 前,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向市国土资源局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市政府根据各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督查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7月底前,迎接省政府督查组对我市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的督查;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
8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情况,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县区,督促整改纠正,并完成市级验收。
9月,迎接省级验收和国家抽查。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验收后5日内,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
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区、乡镇政府实施问责;对县区、乡镇的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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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时视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河南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上述政策界限规定以外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整改违法行为,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干部群众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用矿、严格保护耕地理念,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拆除整改“五到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县区,要采取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整改查处到位。对辖区出现土地违法问责比例超过8%、违法比例在全市排名靠前、查处整改率未达到100%、落实率低于90%、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责任人,依据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市国土资源局要选取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四)严格核查验收。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对所填报表格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市政府将采取各县区之间交叉互检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的县区,将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2014 年 5 月 29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度鹤壁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一基地三区”和美丽天津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市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2017年开展准备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二)2019年6月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
(三)2019年下半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全市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并向国家汇交。
(四)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天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将列为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街道、乡镇的土地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组织保障。
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保证经费。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分担,根据所承担的调查任务,安排市、区两级调查经费,保证土地调查经费足额到位。
附件:天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孙文魁 副市长
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蔡云鹏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成 员:许颖悟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柳建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朱春礼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 荣 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岳玉贵 市国土房管局总经济师
王连成 市建委副主任
吴光亮 市环保局副巡视员
李金田 市农委副主任
梁宝双 市水务局副巡视员
吴秉军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王振宇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 健 市海洋局副局长
曹宗泉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吴学东 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 成 天津警备区保障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蔡云鹏兼任。
2100433B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保证我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并发挥作用,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入网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一)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二)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大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把专项治理活动与加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新技术进步相结合,大力推进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建设,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8年9月16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掌握自动消防设施底数、存在隐患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0月1日—11月5日。
1、火灾隐患整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采取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在2周期限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备案:
(1)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三项以上的;
(3)其余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四项以上的。
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标准的,整改期限一律为2008年10月30日,与今年(2008年)遵义市确定的我市重大火灾隐患一并验收。
2、开展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工作。做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场所与贵州省固定消防设施监控中心遵义市分中心签订入网协议前期准备工作。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6日—11月10日。
市人民政府在年底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各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列入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安监局(安委办)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做到周密部署、有效落实,确保国庆期间各单位、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对于短期内确难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应要求单位、场所采用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确保日常消防安全。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和资料报送,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小结和总结应于阶段工作结束后1日内报市消防大队,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综合汇总后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