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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审计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电、信访、督办、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审计工作信息、统计、综合调研等工作;管理机关财产及财务;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授权审计项目计划。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各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等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依法属于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开展审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按财政隶属关系指导有关设区市、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纠正违法、违规审计决定;负责对全省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财政审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起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对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省级税收情况、各设区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办理地方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全省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九)金融审计处。
承担由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开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省属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十)企业审计处。
负责直接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并组织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企业审计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电力公司可不是事业编,是企业单位。河北省电力公司收入高,年薪20万左右。事业编收入不高,一年也就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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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省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财政直接管辖的市、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财政直接管辖的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省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八)与设区市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6个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3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6个派出审计处领导职数1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7名。
赵文海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张明利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段宁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梁宝卿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组长
赵建护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韩龙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西春 河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李永新 河北省审计厅副巡视员
刘西田 河北省审计厅副巡视员
参考资料(截止2021年7月)
(一)设立6个跨部门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派出审计处、贸易交通派出审计处、文体卫派出审计处、科教派出审计处、农林水派出审计处、发展建设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对设区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设区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省级审计机构要协助各设区市党委加强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2019年12月,河北省审计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同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河北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2100433B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
1 /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 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 (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冀建材 [2013]7 号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3.06.24 【实施日期】 2013.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 意见(细则)》的通知 (冀建材〔 2013〕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 落实,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 6月 24 日 2 / 2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
(一)省审计厅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的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维持不变。(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市(州)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市(州)党委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山东省审计厅设 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和6个派出审计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调研、政务信息、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负责本系统的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
负责拟订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安排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统筹安排审计项目人力资源;组织管理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论,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统财务经费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牵头起草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组织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方面的审计;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负责审计省属高校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政法、经济执法、科学、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组织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处 长:庄 欣
副处长:司志兵 孙焕军
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电子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发现疑点及时提交相关单位核查;组织实施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大数据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全省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计业务。
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厅党组和纪检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对省厅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省厅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省厅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信访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党风党纪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定廉政规章制度;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
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书记、设区的市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负责省直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负责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即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完成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审计一处
派出审计二处
派出审计三处
派出审计四处
派出审计五处
派出审计六处
(一)广东省审计厅绩效审计分局为省审计厅的直属行政单位,核定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省审计厅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三)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地级以上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地级以上市党委加强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