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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活体检验、鉴定 元/人次 100—200 挂号、检查、检验按医疗收费标准另收
二、尸体检验、鉴定
1、尸表一般尸体 元/每具 1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2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3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2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3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4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4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5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6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药物等检验
定性检验 元/每个样品 50—100
定量检验 元/每个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个样品 50
四、物证痕迹检验、鉴定
血迹(血型系统) 元/例 100
毛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组织(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纹、枪弹、工具等痕迹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类收费,每例鉴定只能按一类标准收费,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000—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六、亲子鉴定
父母一方确定的鉴定 元/例 2400
单亲鉴定 元/例 3200
父母双方皆疑的鉴定 元/例 4800
隔代亲缘鉴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300
十、文书鉴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2100433B
1.案件受理费速算表(人民法院) 争议金额 案件受理费 不超过1万元 50元/件 100万元-200万元 x 0.009+4800元 1万元-10万元 x 0.025-200元...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
一、财务审计1. 专项财务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综合财务审计量(万元) 费率(%以下)10以下 810~50 ...
河北省物价局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建行河北省分行关于 《收取技术经济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建冀函字 [1993] 第 330号 1993 年 7月 8日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分行、中收支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 1992年在技经系统内组织骨干力量,配 备专业设备,建立专门机构,开办了技术经济审价咨询服务业务。这项业务的开发,对充分发挥 建设银行审价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此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上,全省尚 无统一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促进审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 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 建行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代理编制工程预 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 的,按编制总造价计收咨询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 部分(含 100万元)按 6‰;1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部
【优选】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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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取有关组织管理费用及提高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冀财会[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收费,每人每科20元(含上缴省财政厅会考办5元,用于组织专家出题、试卷印刷、组织巡视、阅卷、登统、安全保密等)。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16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赁、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会议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四、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批复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2100433B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5号
渝价[2001]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缴纳单位 计算单位 标准 备注
通知全文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布。《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二、尽快确定本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办法》规定了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的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实行备案的企业数量不宜太多。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相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