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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宜昌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全方位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屋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均应于2008年底在城区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应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货币补贴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三)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直管公房住户中试行实物配租的转换工作。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社会捐赠资金等。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资金筹集规模,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新建或回购廉租住房、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保障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后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停发货币补贴,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00万平方米,各县(市)共计30万平方米。城区应按不低于当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量的20%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标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回已购租的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回购。已经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建筑套型限定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满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纳土地收益后的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五)从严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紧制定城区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户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各县(市)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屋较集中的片区,亦应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提出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要求,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及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三)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较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城中村”改造,均应考虑农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为住房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租房服务。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千方百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积极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职工收入变化,合理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安排资金,办理贷款。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效率。清理公积金贷款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三)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严格防范风险,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保障供应。市、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况,政府每年应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召集人,房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公积金、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沟通、配合与协调,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房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县(市),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建设、房产、价格等部门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nb...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08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2014年1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